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原 告 周偉城
周樹海
陳女餘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林芥宇律師
被 告 黃千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之規定,於民國11 1年7月14日裁定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550 號之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查明該刑事案 件業已偵查終結,此有該署109年度偵字第21550號起訴書可 證,經112年度審易字第798號繫屬於本院。據此,本件原裁 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 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