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160號
KSDV,110,重訴,160,202307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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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美英(兼朱鍾勛之承受訴訟人)

朱暉弘(兼朱鍾勛之承受訴訟人)

朱炳豪(兼朱鍾勛之承受訴訟人)

朱傑麟(兼朱鍾勛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銀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就上訴人黃美英部分為
新臺幣(下同)40萬元、就朱暉弘、朱炳豪及朱傑麟部分,各為
30萬元、就全體上訴人部分為868,655元。上開部分應分別徵第
二審裁判費如下:黃美英應繳納6,450元、朱暉弘、朱炳豪及朱
傑麟應各繳納4,800元、上訴人4人應繳納14,205元(合計共35,0
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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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