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幸聖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幸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岳璁間請求給付報關費用等事件,上訴
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
未聲明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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