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原 告 洪信田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林怡君律師
被 告 黃國棟
陳文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偉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零年一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28號民事案件是否判決 ,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0年1月13日裁定命在 該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上開民事案件業於11 1年12月6日判決在案,有該案判決在卷可稽。據此,原裁定 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 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