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723號
KSDM,112,附民,723,2023071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723號
原 告 邱曉彤等29人

送達代收人 邱文霞
被 告 宏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 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 原告於刑事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 ,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邱曉彤等29人因被告宏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 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涉犯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12年7月10日 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同日收文,此有 蓋於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惟 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犯罪事實,並未繫屬本院,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原告提起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原告所主張之上開刑事案件尚未繫屬 於本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原告因刑事犯罪所受損害,仍可在 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後,依法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不因本 案判決結果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1/1頁


參考資料
宏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