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宗展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1年度偵字第32058、34763號、112年度偵字第1062號)及移送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1379、12310、4531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楊宗展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楊宗展應了解目前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不法份子為掩飾其 等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之 金融機構帳戶收取犯罪所得,以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 ,因此,在客觀可以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存款帳戶使用之 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關連。其於民國111年6月10 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台新商業銀行帳 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下稱台新帳戶,與郵局 帳戶下合稱本案2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 帳號、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容任該 人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使用本案2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 、洗錢等犯行。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2帳戶後,即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 ,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許 晉源、戴發奎、藍少安、陳翰庭、陳裕松、林沅瑾、蔡沅廷 、黃炳雄、許育源、莊竣雄、李明樹、尤智遠、詹燿銘、潘 昱亨(下稱許晉源等14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 示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匯款金額匯入本案2帳戶內,並旋 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或轉匯一空,達到掩飾、隱匿詐欺 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嗣經許晉源等14人察覺受騙,報 警處理,循線查獲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宗展於本院審理中具狀坦承在卷 (見本院卷第9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許晉源、戴發奎、 藍少安、陳裕松、林沅瑾、黃炳雄、莊竣雄、李明樹、詹燿 銘、許育源、證人即被害人陳翰庭、蔡沅廷、尤智遠、潘昱
亨於警詢中陳述明確,並有被告本案2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警一卷第247至257頁、警二卷第4 至8頁、警三卷第17至29頁、併警二卷第39至45頁、112年度 偵字第12310號卷第69至70頁、併警三卷第27至31頁)、許 晉源提供交易成功匯款單、戴發奎提供之匯款明細結果、網 頁資料、截圖、詐騙訊息對話等截圖、藍少安提供之郵政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聊天紀錄截圖、陳翰庭提供LINE對話紀 錄及匯款交易明細擷圖、陳裕松提供匯款交易明細擷圖、「 CTRL INVESTMENTS」平臺擷圖及LINE對話紀錄、林沅瑾提供 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對話紀錄及投資網站擷圖、蔡沅廷提供 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及LINE對話紀錄、黃炳雄提供之LINE對話 紀錄(內含轉帳資料)及「CTRL INVESTMENTS」、「Decode Fx」等平臺擷圖、許育源提供匯款交易明細擷圖、莊竣雄提 供匯款交易明細擷圖、「DecodeFx」平臺擷圖及LINE對話紀 錄、李明樹提供之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LI PPO」購物網站擷圖及LINE對話紀錄、尤智遠提供匯款交易 明細擷圖及LINE對話紀錄、詹燿銘提供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表、「CTRL INVESTM ENTS」平臺擷圖及LINE對話紀錄、潘昱亨提供網銀交易成功 紀錄及對話紀錄截圖(詳如附表證據出處所載)在卷可參, 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被告單純提供本案2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由 該詐欺集團成員向他人詐取財物,並掩飾不法所得去向,尚 難逕與向許晉源等14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施詐後之洗錢 行為等視,亦未見被告有參與提領或經手許晉源等14人因受 騙而交付之款項,應認被告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 之犯意,而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僅該當於詐欺取財罪及 洗錢罪之幫助犯。
㈡核被告所為,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 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 項、第2條第2款、第3條第2款之幫助洗錢罪。又被告以一 提供本案2帳戶之幫助行為,幫助詐騙集團成員詐騙許晉源 等14人之財產法益,同時掩飾、隱匿詐騙所得款項去向而觸 犯上開罪名,應認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觸犯數罪名,為同 種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一幫助洗錢罪處斷。檢察官移送 併辦(即附表編號4至14所示)所指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
之犯罪事實,因與本案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即附表 編號1至3所示)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㈢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則規定:「犯前第四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核修正後之規定,係將修正前之 「偵查或審判中均自白」文字改為「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故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必須 符合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行,增加修正前所無之適用 要件,於量刑適用上,自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應適用修正前同條例第16條第2 項之規定。查,被告前揭幫 助洗錢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已自白犯罪,已如前述,爰依上 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又被告是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本案 2帳戶資料,情節較正犯輕微,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 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刑法第70條、第71條第2項規定遞減 之
㈣又檢察官雖於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被告構成累犯之 前科事實及證據(前階段),然檢察官未就被告依累犯規定 「加重其刑事項」(後階段)加以論述,亦未讓被告就累犯 加重其刑乙節表示意見,本院尚難認定被告構成累犯而予以 加重,故就被告之前科紀錄,本院於量刑時審酌。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知悉國內現今詐騙案 件盛行之情形下,竟仍輕率提供帳戶供詐欺集團詐騙財物, 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且因其提供個人帳戶,致使執法 人員難以追查該詐騙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增加被害人尋求 救濟之困難,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 安全,所為非是;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審酌 被告交付帳戶數量為2個,許晉源等14人受騙匯入本案2帳戶 金額如附表所示,被告迄今尚未能與許晉源等14人達成和解 ,致犯罪所生損害未獲填補;兼衡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家 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及如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竊盜、詐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另被告所犯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 錢罪,其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已不符刑法第41條 第1項所定得易科罰金之要件,是本案之宣告刑雖為6月以下 有期徒刑,仍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併予指明。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雖將本案2帳戶提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等犯 行,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不法利益,自 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又許晉源等14人匯 入本案2帳戶之款項,業由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或轉匯一空, 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其就所掩飾、隱匿 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此等款項即無從依洗錢 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㈡被告交付詐欺集團成員之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雖是供犯 罪所用之物,但未經扣案,且其物品本身不具財產之交易價 值,單獨存在亦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是否沒收一事欠缺刑 法上重要性,是本院認該等物品並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 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莊玲如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民國)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偵查案號/證據出處 1 告訴人 許晉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5日某時許,以網路遊戲軟體結識許晉源,並向其佯稱:可加入LIPPO購物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11日18時12分許 4,000元 郵局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32058號/警一卷第483至486、545至547頁 111年6月12日11時47分許 3,000元 郵局帳戶 2 告訴人 戴發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3日某時許,以臉書軟體結識戴發奎,並向其佯稱:可加入廣裕購物電商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13日15時5分許 9,000元 郵局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34763號/見警二卷第25至27、54、57至67頁 3 告訴人 藍少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4日17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結識藍少安,並向其佯稱:可加入樂天匯商城網路購物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11日17時19分許 7,000元 郵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062號/見警三卷第93至98、110、118至192頁 4 被害人 陳翰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初,以交友軟體「PAKTOR」結識陳翰庭,後以LINE通訊軟體向其佯稱:可在「廣裕購物」網站申請成為經銷商,於買家訂購商品後代墊款項,待買家付款即可獲得10%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17日12時11分許 1萬3,000元 台新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1379號/併警一卷第3至8、62、65至87頁 5 告訴人 陳裕松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5日,以交友軟體「PAKTOR」結識陳裕松,後以LINE通訊軟體向其佯稱:可在「CTRL INVESTMENTS」平臺投資黃金、股票獲利,惟須支付保證金才能出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16日19時18分許 6,000元 台新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2310號/併警二卷第55至59、71、73至81頁 6 告訴人 林沅瑾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間,以交友軟體「CHEERS」結識林沅瑾,後以LINE通訊軟體向其佯稱:可網址http://www.guanyugt.xyz開設店鋪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15日22時1分許 9,000元 台新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2310號/併警二卷第93至97、101、113至125頁 7 被害人 蔡沅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5日10時許,以交友軟體「YUEME」結識蔡沅廷,後以LINE通訊軟體向其佯稱:可在「DecodeFx」平臺投資黃金、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15日23時16分許 3,000元 台新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2310號/併警二卷第137至139、145至147、161至169頁 111年6月16日11時45分許 3,000元 台新帳戶 8 告訴人 黃炳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間,以交友軟體「PARPAR」結識黃炳雄,後以LINE通訊軟體向其佯稱:可在「CTRL INVESTMENTS」、「DecodeFx」等平臺註冊會員帳號投資獲利,惟須支付解凍金才能出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10日23時15分許 1萬元 郵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2310號/併警二卷第183至185、189至211頁 9 告訴人 許育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初,以交友軟體「「WEDATE」結識許育源,後以LINE通訊軟體向其佯稱:可在「CTRL INVESTMENTS」平臺註冊會員帳號投資國際黃金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15日13時36分許 3,000元 台新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2310號/併警二卷第267至273、279頁 111年6月15日20時44分許 3,000元 台新帳戶 111年6月16日20時44分許 9,000元 台新帳戶 111年6月16日20時57分許 9,000元 台新帳戶 10 告訴人 莊竣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日起,以交友軟體「WEDATE」結識莊竣雄,後以LINE通訊軟體向其佯稱:可在「CTRL」、「DecodeFx」平臺註冊會員帳號投資黃金、外匯獲利;亦可在「SHOPWBO」電子商務平臺註冊會員,開設店鋪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16日15時13分許 3,000元 台新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2310號/併警二卷第291至295、307、347至373頁 11 告訴人 李明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間,以社群網站「Instagram」結識李明樹,後以LINE通訊軟體向其佯稱:可在「LIPPO」購物網站註冊會員,開設店鋪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12日10時44分許 5,000元 郵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2310號/併警二卷第383至385、405至407、409、411頁 111年6月17日14時6分許 2萬元 台新帳戶 12 被害人 尤智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日,以交友軟體「CHEERS」結識尤智遠,後以LINE通訊軟體向其佯稱:可在「廣裕購物」網站註冊帳號,於買家訂購商品時,先代墊貨款,待買家付款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12日17時15分許 6,000元 郵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2310號/併警二卷第421至425、439、443至449頁 13 告訴人 詹燿銘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6日15時許,以交友軟體「速約」結識詹燿銘,後以LINE通訊軟體向其佯稱:可在「CTRL INVESTMENTS」平臺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16日22時30分許 3,000元 台新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2310號/併警二卷第463至467、497、501至503、507至519頁 14 被害人 潘昱亨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間,以交友軟體、LINE通訊軟體暱稱「賴玉玲」結識潘昱亨,並向其佯稱:依推薦ACTI投資網站註冊會員匯款投資博弈事業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11日20時5分許 3,000元 郵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4531號/併警三卷第5至67、35至37、38至47頁 111年6月14日20時13分許 3,000元 郵局帳戶 111年6月14日21時27分許 3,000元 郵局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