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158號
KSDM,112,聲保,158,202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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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富源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富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富源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2年6月確定,並 於民國110年4月2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2年7月 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452號),爰依法聲請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書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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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