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俊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俊良犯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蘇俊良因竊盜案件,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 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 行者:㈤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 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 ,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 、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 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按上開說 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應於各刑之最長期以上,即於附表 所示之罪宣告刑之最長期以上,亦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 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㈠㈡所示之罪曾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加計附表編號㈢之罪有期徒刑3月之 總和。末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000 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 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 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 亦有明定。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參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而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
1年11月23日之前(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 等詳見附表所載),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符合刑法第50條 第1項所定得予定執行刑之要件,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 示各罪均為竊盜罪,罪質相同,附表編號㈠之罪係竊取他人 之普通重型機車、編號㈡之罪是竊取他人自用小客車車內之 物,編號㈢之罪則是竊取他人置放於機車置物箱內之物品, 而除附表編號㈠之罪係與其他人共同犯竊盜罪外,其餘各罪 均為受刑人單獨為之,犯罪情節略有不同,復衡受刑人除犯 本件各罪外,尚有其他犯竊盜罪為法院判決有罪之前科,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再衡所犯各罪相 隔約莫2月,足認被告該時期有多次犯竊盜罪之傾向等情, 兼衡受刑人犯本件各罪時之年齡、犯罪所生危害及對本件定 刑表示意見為請本院從輕量刑(聲字卷第75頁)等一切情狀, 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 文所示。
四、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之刑均得易科罰金, 揆諸前開說明,雖合併定刑後應執行刑之刑已逾6月,仍得 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培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附表
編 號 ㈠ ㈡ ㈢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06月13日 111年04月12日 111年06月0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 第17406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 第12220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 第2137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2382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325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90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21日 112年01月30日 112年05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2382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325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9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23日 112年01月30日 112年05月24日 備註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 第8709號(112執更759)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 第2142號(112執更759)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 第4736號 編號㈠㈡於本院112年度聲字第639號刑事裁定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