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146號
KSDM,112,聲,1146,2023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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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宗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宗羲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宗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 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 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又受 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民國112年2月22日) 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前述各罪之犯罪時 間、罪質類型暨其法益侵害性等整體犯罪情狀,以及受刑人 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之陳述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采蓉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7月 111.2.8 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578號 112.1.11 同左 112.2.22 2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8月 111.5.2 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852號 112.1.11 同左 1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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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