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2年度,360號
KSDM,112,簡附民,360,2023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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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60號
原 告 王素梅
被 告 謝國椿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 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及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 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 2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 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 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 ,而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 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無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二、經查,被告謝國椿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398號、 第12633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 字第190號、112年度偵字第3962號、第6397號、第9681號、 第8901號、第10007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 14418號),經本院受理後,於民國112年6月14日以112年度 金簡字第373號刑事簡易判決論罪科刑在案等情,經本院調 取上開案卷核閱屬實。然原告王素梅遲於同年6月26日始向 本院遞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下稱本件附民訴訟),有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暨其上之本院收狀戳記附卷可憑, 是原告提起本件附民訴訟時,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之刑事訴 訟業經本院判決終結,已無繫屬之程序可資依附,揆諸前揭 說明,原告提起本件附民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原告如仍欲對被告請 求損害賠償,自可循民事訴訟程序另行起訴為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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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