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2468號
KSDM,112,簡,2468,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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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46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晴甄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926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
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541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蘇晴甄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蘇晴甄於民國112年3月6日17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前鎮區瑞隆路由東向西逆向行 駛,行至高雄市前鎮區瑞隆路與崗山西街口時,經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瑞隆路派出所警員黃耀霆見狀攔查,蘇晴 甄明知警員黃耀霆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因向員警黃 耀霆求情不遂而心生不滿,即基於侮辱公務員、公然侮辱及 妨害公務之犯意,當場對警員黃耀霆辱罵「真的有機掰欵」 (台語)等語,足以貶損黃耀霆之名譽,並於警員黃耀霆將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於蘇晴甄簽名時,蘇晴甄 於簽完名後將該通知單揉爛丟向員警黃耀霆,以此強暴方式 妨害黃耀霆依法執行職務。(蘇晴甄涉犯公然侮辱部分,因 經警員黃耀霆撤回告訴,經本院不另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詳下述)。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晴甄坦承不諱,並有職務報告、 密錄器妨礙公務譯文、現場照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 局瑞隆路派出所員警工作紀錄簿、40人勤務分配表、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密錄器光碟 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罪名及罪數:
⒈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及同 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
⒉被告先出言辱罵,隨後將該通知單揉爛丟向警員,此係源於 同一個抗拒警員攔檢的生活事實,而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



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實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 強行分開,法律上則宜包括的予以評價,故係接續犯,僅視 為一個行為,即為已足;其以前開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 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等2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 條規定,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斷 。
㈡刑罰裁量: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時 ,當場以上開言語侮辱值勤員警,復以強暴手段妨害公務執 行,影響國家公權力之執行及侵害警察執法尊嚴,所為實有 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警員黃耀霆以新臺幣( 下同)2萬5,000元調解成立,並已依調解條件給付賠償完畢 ,警員黃耀霆撤回公然侮辱告訴並請求給予被告從輕量刑或 惠賜緩刑之判決,有本院調解筆錄、撤回告訴暨刑事陳述狀 在卷可佐,堪認被告犯後積極彌補損害,態度尚可,犯罪所 生危害已有減輕,並考量被告本案之犯罪動機、情節、對於 公務執行影響之程度,兼衡其等教育程度、經濟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緩刑宣告: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非差,其因一時失慮, 偶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警員黃耀霆調解成立,警 員黃耀霆並具狀從輕量刑或惠賜緩刑之判決等節,業如上述 ,諒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本院認 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五、不另為不受理諭知:
公訴意旨另認被告所為同時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 辱罪嫌,然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即警 員黃耀霆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業如前述,本應為不受理判決 ,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七、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狀。
八、本案經檢察官簡弓皓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宗吟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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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