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2253號
KSDM,112,簡,2253,2023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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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2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斌賓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0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斌賓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關於敘及累犯部分均不予引用外,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被告黃斌賓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1年 度毒聲字第37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傾向,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出所,並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1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被告於上開觀察勒 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次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自應逕予依 法追訴,聲請人之聲請為合法,先予敘明。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 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 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毋庸為累犯之認定,併予敘明 。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 奮劑,長期使用易出現妄想、幻覺、情緒不穩、多疑、易怒 、暴力攻擊行為等副作用,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除影響施用 者之身心健康,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 觀察、勒戒後,竟仍不思徹底戒毒,猶犯本案之施用第二級 毒品犯行,實應非難。兼衡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 於警詢自承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如上開被告前案紀 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與施用毒品者本身具有病患性人格特 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 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怡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086號
  被   告 黃斌賓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斌賓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民國111年10月12 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13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公共危險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7年10月10日執行完畢 ;再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於111年11月7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觀察、勒戒執 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意,於112年1月21日19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住 處中,以將毒品置入玻璃球中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於112 年1月23日上午11時25分許,經警徵其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 ,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斌賓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且 其於112年1月23日上午11時25分許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驗後 ,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自願受 採尿同意書、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尿



液代碼:Z000000000000)、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 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Z000000000000)各1紙附卷 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查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 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 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李怡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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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