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1845號
KSDM,112,簡,1845,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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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8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凃建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2年度偵字第51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被告甲○○固坦承有於附件所示時、地與被害人鐘琬怡發生爭 執之事實,惟否認有何違反保護令犯行,辯稱:是被害人來 騷擾我等語。然被告於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示時、地,因與 被害人發生口角爭執,被告乃徒手將被害人往門外推,造成 被害人右上臂紅腫等情,業據被害人於警詢及偵查中陳述明 確(見警卷第5至7頁、偵卷第21頁);佐以被害人於案發後 旋即前往杏和醫院治療,經診斷受有「右上臂紅腫20x10公 分」之傷勢乙節,有杏和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 見警卷第9頁)在卷相互以觀,可知被害人受傷部位核與其 前揭指述遭被告傷害之身體部位相符;參以被告於警詢時自 承:我有抱被害人離開門口等語(見警卷第3頁),足認被 害人所受上開傷勢確係遭被告以徒手推擠所致。又被告於11 1年10月13日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裁定不得對被害人 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 為,並於111年10月24日經警告知上情乙節,臺灣高雄少年 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護字第1869號裁定通常保護令、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鳳山分局111年10月24日晚間8時30分保護令執行紀錄 表(見警卷第11至12頁)附卷可佐,是被告明知上開保護令 內容,仍於該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對被害人為該身體上 不法侵害行為,堪以認定。被告所辯上情,尚非可採。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 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被害人係配偶關係, 本應相互尊重,被告明知前揭保護令之內容及效力,竟仍無 視於上開保護令之內容,為前揭家庭暴力之犯行,造成被害



人身體之痛苦,所為非是;惟審酌被害人於偵查中陳稱:近 日與被告修復關係等語(見偵卷第21頁),並具狀撤回告訴 (見本院卷第15頁,然被告所犯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影響 本案之訴追條件,仍應依法審理、判決);兼衡被告自述之 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 ),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無前科素行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素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123號
  被   告 甲○○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所涉傷害罪嫌部分,未據告訴)與鐘琬怡為夫妻關係 ,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前 因對鐘琬怡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 稱高雄少家法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以111年度家護字第1 869號裁定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令甲○○不得對鐘琬怡對實施身 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不 得對鐘琬怡為騷擾之行為,有效期間為1年。甲○○明知上揭保 護令裁定之內容,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上揭保護令 有效期間之111年12月10日凌晨5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 0號,以徒手推鐘琬怡之方式,致鐘琬怡受有右上臂紅腫之 傷害,對鐘琬怡為身體上騷擾之不法侵害。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被害人鐘琬怡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三)高雄少家法院111年度家護字第1869號裁定通常保護令、刑案照 片、杏和醫院111年12月10日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111年10月24日晚間8時30分保護令 執行紀錄表(其上有被告涂建庭之簽名)、家庭暴力通報表。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檢 察 官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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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