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2年度,437號
KSDM,112,審附民,437,2023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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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437號
原 告 陳怡陵

被 告 葉仲麟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63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查本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被告葉仲 麟並非起訴書及附表所列因犯罪致原告受損害之人,此有檢 察官起訴書及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68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是原告既非因被告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其起訴求為損害賠 償暨假執行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關於原告受害部 分,起訴書附表編號1僅列同案被告林筱伶,由本院另裁定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得勝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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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