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2年度,378號
KSDM,112,審金訴,378,2023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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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7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懿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1年度偵字第31985號、112年度偵字第1860、7795號),本院
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金簡字第383號),改
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本件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李懿憲(下稱被告 )及同案被告龔俊瑜(由本院另行審結)係友人,且依其及 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均可預見將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 密碼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掩飾、隱匿他人或幫助他人遂 行詐欺取財。被告因缺錢花用,而同案被告龔俊瑜於民國11 1年6月間某日得知陳中葳(由檢察官另行偵查)有收購金融機 構帳戶之需求,遂基於幫助一般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 ,將上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即可獲取報酬一事告知被告,被 告則基於幫助一般洗錢之犯意及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由被 告於111年6月16日某時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麥當勞 ,將其所有設於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 000000號)之提款卡及密碼等(下稱系爭帳戶)交付給不知 名之成年男子,而以此方式容任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詐騙集 團之不詳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 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方式,對附表所示之謝沛妍與吳亮 誼及李宜蓁等3人施以如附表所示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 而匯款至系爭帳戶,再由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自系爭帳戶轉 帳或提領贓款以製造金流斷點,藉此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 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 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 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 文。又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 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 罪之實體上裁判。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 ,檢察官僅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6



7條之規定,對於全部犯罪事實,本應予以審判,其確定判 決之既判力,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故其一部事實已經 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亦有其適用(最高 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50號、第1351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被告於111年6月間某時,將其申辦之系爭帳戶交付予詐騙集團 成員,使渠等得於111年7月4日詐騙前案告訴人徐昕霈、黃 婕芸之犯行,經本院以112年度金簡字第161號審理後,認被 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判處有期徒 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於112年4月28日判決確定 (下稱前案確定判決)等情,有前案確定判決書、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應堪認定。
 ㈡被告因前案提供系爭帳戶之行為,使該詐欺集團得以另行對 本案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行騙,並於附表所示時間 匯款至系爭帳戶,而被告係以一次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同 時幫助詐欺前案告訴人徐昕霈、黃婕芸及本案如附表所示之 告訴人、被害人,即屬一行為侵害數人財產法益而犯數罪名 之想像競合犯。準此,本案聲請意旨認被告提供系爭帳戶而 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之犯罪事實,既與前案確定判 決,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前案確定判決 效力所及,揆諸前揭說明,本案不得再行追訴,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張嘉芳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鄒秀珍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 騙 方 式 (民國) 匯款日期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告訴人 謝沛妍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暱稱「潘潘」在IG上張貼關於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之文章,謝沛妍於111年6月16日某時瀏覽該文章後,即與暱稱「sho_8017」、「kk07801」,詐欺集團成員向謝沛妍佯稱:可透過代為操作股票方式以獲利,致謝沛妍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6月16日19時55分 3萬元 111年7月1日19時18分 2萬6000元 2 被害人 吳亮誼 詐騙集團成員先在IG上張貼關於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之文章,吳亮誼於111年7月5日前某時,瀏覽該貼文後,而與暱稱「陸翔」互加好友,對方並佯稱:可至某投資網站(網址為http://etliforo.com),進行投資且保證獲利云云,致吳亮誼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5日0時43分 2萬5000元 3 李宜蓁 詐騙集團成員先在IG上張貼關於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之文章,李宜蓁於111年6月1日23時36分許前,瀏覽該貼文後,而與暱稱「何哲維」互加好友,對方並佯稱:可透過投資獲利云云,致李宜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6月16日19時37分 5萬元(聲請意旨誤載為5000元,予以更正) 111年6月17日23時42分 5萬元(聲請意旨誤載為5000元,予以更正) 111年6月17日23時43分 5萬元(聲請意旨誤載為5000元,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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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