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訴字第52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堉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4073
、176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歐堉嘉就被訴如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至28所示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歐堉嘉及另案被告莫書亞(莫書亞所犯附表編號12部分, 係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578號起 訴,現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2年審金訴字第256號審理中 ,此部分非本院審理範圍)均明知渠等無韓國女團演唱會門 票可供販售,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 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歐堉嘉對附表編號12號之莊媁淇,施 用該欄所載詐術,致其陷於錯誤後,依歐堉嘉指示,於該附 表編號12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12所示款項至莫書亞提供 之莫書亞名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歐堉嘉 及莫書亞再以45:55之比例朋分渠詐得之款項,並花用殆盡 。嗣莊媁淇匯款後遲未收到門票,亦聯絡不上歐堉嘉,始悉 受騙。
㈡被告歐堉嘉與追加被告莫書亞共同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布而犯詐欺取財或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歐堉嘉分別對 葉宴伶等如附表編號13至15號所載之人,施用各該欄所載詐 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後,依歐堉嘉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 匯款如附表所示款項至莫書亞提供、其不知情之妻林書綺名 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歐堉嘉及莫書亞再 以45:55之比例朋分渠詐得之款項,並花用殆盡。嗣葉宴伶 等人匯款後遲未收到門票,亦聯絡不上歐堉嘉,始悉受騙。 ㈢被告歐堉嘉明知其無張惠妹演唱會門票可出售,於民國112年 1月8日17時29分前某時,見附表編號16之黃俊瑋於臉書社團 發文欲收購「張惠妹演唱會門票」後,即主動以臉書暱稱「 康建洧」之帳號私訊聯繫黃俊瑋,致黃俊瑋陷於錯誤,歐堉 嘉並以友人還款等藉口,向不知情之陳柏竹借用其名下中華 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指示黃俊瑋於112年1
月8日17時29分許匯款3400元至陳柏竹上開中華郵政帳戶內 ,陳柏竹再將款項提領交與歐堉嘉。嗣黃俊瑋匯款後遲未收 到門票,亦聯絡不上歐堉嘉,始悉受騙。
㈣被告歐堉嘉明知其無韓國女團及國內名歌星之演唱會門票可 販售,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門號0000000000登入臉 書,並以暱稱「廖建洧」、「李建德」、「林崇展」等帳號 在「票券買賣交換分享社團」分別為以下「三方詐騙」行為 :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或詐欺取財之犯 意,先由歐堉嘉分別對簡玉芬等如附表編號17至28號所載之 人,施用各該欄所載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後,依歐堉嘉 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款項至不知情之陳柏 竹名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歐堉嘉透過 網路第三方支付交易所產生之虛擬帳號,或以退款名義取得 賣家之帳戶內。嗣簡玉芬等人匯款後遲未收到門票,亦聯絡 不上歐堉嘉,始悉受騙。嗣警方於112年1月18日13時19分許 ,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在歐堉嘉位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 0號住處將歐堉嘉拘提到案,並扣得手機1支,而查獲上情。 因認被告歐堉嘉就附表編號12、16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 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就附表編號13至15、17至28所為,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 欺取財罪嫌。(該追加起訴書中,追加被告莫書亞涉犯如附 表編號13至15部分、追加被告歐堉嘉涉犯附表編號1至11部 分,均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 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 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相牽連之案件」,係指同法第7條 所列:㈠一人犯數罪者;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㈢數人同 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㈣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 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再者,得追加起訴者,限於 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而所謂「本案相牽連之 犯罪」,乃指與「已經起訴之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 所定4款情形之一者,亦即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所規定 之「本案」,自應限於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而不及於事 後追加起訴之案件,更不可及於「追加再追加」、「牽連再 牽連」之情形,此為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所當然 。尤以追加起訴之立法本旨,在於透過追加起訴之程序合併 ,達訴訟簡捷之目的,且由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第2款 規定觀之,刑事案件一經起訴,起訴範圍即屬特定,若准許
檢察官任意擴張追加起訴與本案非屬同一案件之案件,不僅 減損本案被告及追加起訴被告之防禦權,亦有損訴訟迅速之 要求,然若一概不許追加,則本可利用本案已進行刑事訴訟 程序一次解決之相關共犯或刑事案件,均必須另行起訴,亦 有違訴訟經濟之要求,故在兼顧訴訟權利、訴訟迅速審結, 以及訴訟經濟之衡量下,設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追加起訴 之例外規定,一方面承認追加起訴制度,但仍僅限於與「本 案」相牽連之犯罪始可為之。否則若允許檢察官先以數人共 犯一罪或數罪之關係,先行追加起訴其他原「非本案」之被 告,復就該新追加起訴之被告,以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關 係,再行追加起訴其他被告,且再行追加起訴之其他被告所 犯案件,已與檢察官最初始起訴之「本案」毫無相牽連案件 之關係,則不僅違背追加起訴制度,且使本來為求訴訟經濟 ,而准許利用已經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一次解決相關紛爭之立 法目的無法達成,既不符合訴訟迅速之要求,亦對其他被告 之訴訟權有所妨害(參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65號 、第255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原上訴字第57號判決 )。準此,所謂追加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 ,係指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就與「原起訴之本案」相牽連 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提起另一獨立之訴而言(最高 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69號判決意旨參照);若追加起訴 者,並非「原起訴之本案」相牽連之犯罪,其起訴程序自屬 違背規定,依法應諭知不受理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 金上訴字第46號判決同此見解)。
三、經查:
㈠同案被告莫書亞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 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146、11238號提起 公訴,認莫書亞與被告歐堉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莫書亞提供自己申辦的郵局帳 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供被害人匯 款。莫書亞與歐堉嘉均明知渠等並無韓國女子團體BLACKPINK 演唱會門票可以出售,仍由歐堉嘉於111年11月初,以「徐聖 和」之名,在社群媒體臉書上刊登廣告,謊稱有門票可以販 售。嗣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蔡沂恩等11人見該廣告,不疑有 他,分別向歐堉嘉表示要購買門票,並依歐堉嘉之指示,於 該附表編號所示時間分別匯款該附表編號所示金額至莫書亞 郵局帳戶內,款項匯入後,由莫書亞及歐堉嘉提領一空花用 殆盡,嗣因蔡沂恩等11人沒有收到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而 報警處理查獲上情,因認被告莫書亞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 之詐欺取財罪嫌,該案於112年5月8日繫屬本院,現由本院
以112年度審易字第518號審理(即「原起訴之本案」)情事 ,有高雄地檢署112年5月5日雄檢信萬112偵11238字第11290 32532號函、上開案件之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518號卷第5 至12、17至20頁)。
㈡嗣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就被告莫書亞所涉詐欺案件,認與本院 審理之112年度審易字第518號案件,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 關係,為相牽連案件,乃以112年偵字第4073、17690號追加 起訴書就被告莫書亞另涉犯附表編號13至15部分犯行;被告 歐堉嘉涉犯附表編號1至28部分犯行,向本院追加起訴,有 高雄地檢署112年6月30日雄檢信德112偵4073字第112905199 3號函暨所檢附之追加起訴書、被告莫書亞、歐堉嘉之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112年度審 訴字第529號卷第3、7至15、25至39頁)。 ㈢茲分就追加起訴書所載部分是否合法,予以分述如下: 1.就追加被告歐堉嘉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犯行部分: 此追加起訴部分(即被告歐堉嘉、及附表編號1至11之犯行) ,因與「原起訴之本案」(即被告莫書亞、附表編號1至11之 犯行),有「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相牽連關係,是就此 部分之追加起訴係屬合法。
2.就追加被告歐堉嘉如附表編號12所示犯行部分: 就附表編號12部分之犯罪事實,被告莫書亞係經臺灣橋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另以112年度偵字第4578號提起公訴,現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2年審金訴字第256號審理中,有上開 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就附 表編號12部分,即非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518號(即「原起 訴之本案」)之審理範圍,故縱追加起訴書認被告歐堉嘉與 莫書亞共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行,惟莫書亞所涉附表編號 12之犯行,既非「原起訴之本案」而由本院審理,是追加被 告歐堉嘉此部分犯行,自無與本院審理之被告莫書亞部分有 「數人共犯一罪」(即共犯附表編號12)之相牽連關係,因此 ,此部分之追加起訴自與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不符 ,為不合法。
3.就追加被告莫書亞附表編號13至15、及被告歐堉嘉附表編號 13至15部分:
⑴追加被告莫書亞犯附表編號13至15部分: 追加被告莫書亞涉犯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部分,因與「原起 訴之本案」(即莫書亞犯附表編號1至11)具有「一人犯數罪 」之相牽連關係,是就此部分之追加起訴係屬合法。 ⑵追加被告歐堉嘉犯附表編號13至15部分:
本案追加被告歐堉嘉犯附表編號13至15部分,與「原起訴之 本案」之被告及犯罪事實(即莫書亞犯附表編號1至11部分) 均不相同,雖被告莫書亞涉犯附表編號13至15部分與其涉犯 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部分,具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 關係,而就追加莫書亞涉犯附表編號13至15部分係屬合法, 然依前揭說明,追加起訴之相牽連關係僅限於「原起訴之本 案」之被告或犯罪事實,而不及於「牽連再牽連」之情形, 檢察官自不得以「追加再追加」之方式追加起訴被告歐堉嘉 如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部分犯行。綜上,被告歐堉嘉並非「 原起訴之本案」之被告,並無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且 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13至15部分)與「原起訴之 本案」之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1至11部分)、被害人不同, 不具備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關係,亦無刑事訴訟法第7條 第3、4款所列事由,自與追加起訴之要件不符,不得因同案 被告莫書亞部分合法追加後,就追加部分再行擴張牽連追加 被告歐堉嘉犯如附表編號13至15部分,是此部分追加與刑事 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不符,為不合法。 4.就追加被告歐堉嘉犯附表編號16至28部分: 此部分之追加被告歐堉嘉及該部分犯罪事實,因與「原起訴 之本案」之被告莫書亞及犯罪事實(編號1至11部分)均不相 同,亦不具備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或其他法定之相牽連關係 ,自與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不符,為不合法。 5.綜上,本件追加起訴被告歐堉嘉犯如附表編號12至28所示部 分,因與「原起訴之本案」不具相牽連關係,已如前述,且 與「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或「犯與本罪有關係之 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無涉,即不具刑事 訴訟法第7條規定之相牽連案件關係,是此部分之追加起訴 與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不符,公訴人就此部分之追 加起訴程序顯然違背法律之規定,爰就此部分之追加起訴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退併辦部分:
被告歐堉嘉就下列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部分,因 其本案如附表編號12至28部分之追加起訴不合法,並經本院 就此諭知不受理判決,而下列移送併辦意旨書認移送併案部 分之犯罪事實與上開追加之如附表編號12至21部分之犯罪事 實相同,為同一案件,自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妥適處理,附 此敘明。應退回之移送併案意旨書如下:
㈠高雄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688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就 被告歐堉嘉犯如附表編號12(即告訴人莊媁淇部分)部分。 ㈡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8765、8766號移送
併辦意旨書就其中被告歐堉嘉犯如附表編號13至15(即告訴 人葉宴伶、周姵妤、祖美華部分)。
㈢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8768號移送併辦意 旨書就被告歐堉嘉犯如附表編號16至19、21(即告訴人黃俊 瑋、簡玉芬、王薏雯、林家儀、周亮廷部分)。 ㈣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4429號移送併辦 意旨書就被告歐堉嘉犯如附表編號20(即告訴人張雨涵部分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匯款時間 詐騙金額/新臺幣(元) 使用人頭帳戶 詐騙及聯繫方式 原起訴書編號 1 張翊暄 111/11/10 15:24 3,000 000-00000000000000(莫書亞) 張翊暄於網路「FB」,徵求「Blackpink演唱會門票」,歐堉嘉主動以暱稱「徐聖和」私訊聯繫 2 2 劉于涵 111/11/10 15:26 3,000 000-00000000000000(莫書亞) 劉于涵於網路「FB」,徵求演唱會門票,歐堉嘉主動以暱稱「徐聖和」私訊聯繫 3 3 林明懿 111/11/10 20:46 2,000 000-00000000000000(莫書亞) 林明懿於網路「FB」,徵求「Blackpink演唱會門票」,歐堉嘉主動以暱稱「徐聖和」私訊聯繫 4 4 廖縈婕 111/11/10 22:30 4,000 000-00000000000000(莫書亞) 廖縈婕之姊廖紫純於網路「FB」,徵求「Blackpink演唱會門票」,歐堉嘉主動以暱稱「徐聖和」私訊聯繫 5 5 周沛汝 111/11/10 23:28 5,800 000-00000000000000(莫書亞) 周沛汝於網路「FB」,徵求「Blackpink演唱會門票」,歐堉嘉主動以暱稱「徐聖和」私訊聯繫 6 6 蔡沂恩 111/11/10 23:59 3,000 000-00000000000000(莫書亞) 蔡沂恩於網路「FB」,徵求「Blackpink演唱會門票」,歐堉嘉主動以暱稱「徐聖和」私訊聯繫 1 7 陳映彤 111/11/11 11:23 3,000 000-00000000000000(莫書亞) 陳映彤於網路「FB」,徵求「Blackpink演唱會門票」,歐堉嘉主動以暱稱「徐聖和」私訊聯繫 7 8 林鈺鈞 111/11/11 11:51 4,800 000-00000000000000(莫書亞) 林鈺鈞於網路「FB」,徵求「Blackpink演唱會門票」,歐堉嘉主動以暱稱「徐聖和」私訊聯繫 8 9 鍾季宇 111/11/11 12:14 3,000 000-00000000000000(莫書亞) 鍾季宇於網路「FB」,徵求「Blackpink演唱會門票」,歐堉嘉主動以暱稱「徐聖和」私訊聯繫 9 10 陳玫伶 111/11/11 15:46 4,000 000-00000000000000(莫書亞) 陳玫伶於網路「FB」,徵求演唱會門票,歐堉嘉主動以暱稱「徐聖和」聯繫。 10 11 盧泱绫 111/11/11 16:30 3,000 000-00000000000000(莫書亞) 盧泱绫於網路「FB」,徵求演唱會門票,歐堉嘉主動以暱稱「徐聖和」私訊聯繫 11 12 莊媁淇 111/11/11 16:49 3,000 000-00000000000000(莫書亞) 歐堉嘉於臉書社團以暱稱「徐聖和」,私訊聯繫莊媁淇是否要購買biackpink演唱會門票。 13 葉宴伶 111/12/30 21:46 3,000 000-00000000000000(林書綺) 歐堉嘉於臉書社團以暱稱「陳韋丞」張貼欲轉售「Blackpink演唱會門票」貼文後,告訴人葉宴伶看見私訊聯繫。 14 周姵妤 111/12/30 22:18 2,850 000-00000000000000(林書綺) 歐堉嘉於臉書社團以暱稱「陳韋丞」張貼欲轉售「Blackpink演唱會門票」貼文後,告訴人周姵妤看見私訊聯繫。 15 祖美華 111/12/30 22:44 3,000 000-00000000000000(林書綺) 歐堉嘉於臉書社團以暱稱「陳韋丞」張貼欲轉售「Blackpink演唱會門票」貼文後,告訴人祖美華看見私訊聯繫。 16 黃俊瑋 112/01/08 17:29 3,400 000-00000000000000(陳柏竹) 告訴人黃俊瑋於臉書社團發文要購買「張惠妹演唱會門票」後,歐堉嘉主動以臉書暱稱「康建洧」私訊聯繫。 17 簡玉芬 112/01/08 17:45 3,000 000-00000000000000(陳柏竹) 歐堉嘉於臉書社團以暱稱「康建洧」發文出售「張惠妹演唱會門票」後,告訴人簡玉芬看見私訊聯繫。 18 王薏雯 112/01/08 17:48 3,200 000-00000000000000(陳柏竹) 歐堉嘉於臉書社團以暱稱「康建洧」發文出售「張惠妹演唱會門票」後,告訴人王薏雯看見私訊聯繫。 19 林家儀 112/01/10 18:33 3,000 000-00000000000000(陳柏竹) 歐堉嘉於臉書社團以暱稱「康建洧」發文出售「張惠妹演唱會門票」後,告訴人林家儀看見私訊聯繫。 20 張雨涵 112/01/13 14:51 6,000 000-00000000000000(陳柏竹) 歐堉嘉於臉書社團以暱稱「李建德」發文出售「Blackpink演唱會門票」後,告訴人張雨涵看見私訊聯繫。 21 周亮廷 112/01/13 17:10 4,000 000-00000000000000(陳柏竹) 歐堉嘉於臉書社團以暱稱「廖建洧」發文出售「張惠妹演唱會門票」後,告訴人周亮廷看見私訊聯繫。 22 佟健宇 112/01/13 22:12 6,000 000-00000000000000(陳柏竹) 歐堉嘉於臉書社團以暱稱「李建德」發文出售「Blackpink演唱會門票」後,告訴人佟健宇看見私訊聯繫。 23 徐翊豈 112/01/14 22:02 6,000 000-00000000000000(陳柏竹) 歐堉嘉於臉書社團以暱稱「李建德」發文出售「Blackpink演唱會門票」後,告訴人佟健宇看見私訊聯繫。 24 鄭家婕 112/01/07 18:02 3,600 000-0000000000000000虛擬帳戶 歐堉嘉於臉書社團以暱稱「廖建洧」發文出售「「Blackpink演唱會門票」後,告訴人鄭家婕看見私訊聯繫。 25 李宜芳 111/12/30 11:37 2,850 000-0000000000000000數字科技公司(虛擬帳戶) 歐堉嘉於臉書社團以暱稱「陳韋丞」發文出售「Blackpink演唱會門票」後,告訴人李宜芳看見私訊聯繫。 26 郭芸彤 112/01/03 23:18 2,850 000-000000000000李宜芳 歐堉嘉於臉書社團以暱稱「林崇展」發文出售「Blackpink演唱會門票」後,告訴人郭芸彤看見私訊聯繫。 27 游于瑩 112/01/03 18:06 5,100 000-00000000000000數字科技公司(虛擬帳戶) 歐堉嘉於臉書社團以暱稱「林崇展」發文出售「Blackpink演唱會門票」後,告訴人游于瑩看見私訊聯繫。 28 楊宗穎 112/01/03 19:46 5,100 000-00000000000000數字科技公司(虛擬帳戶) 歐堉嘉於臉書社團以暱稱「林崇展」發文轉讓「Blackpink演唱會門票」後,告訴人楊宗穎看見私訊聯繫。 合計 104,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