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原易字,112年度,14號
KSDM,112,審原易,14,202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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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原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瑋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瑋婷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丁亦慧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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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