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原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瑋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瑋婷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丁亦慧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