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畤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執
聲字第1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畤原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屬侵害商標 權之物品及犯罪所得,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 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 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 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11年度偵字第78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 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 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5 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分係仿冒日商卡西歐計算機股份有限 公司、美商昂德亞摩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 物品,有日商卡西歐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書暨譯 本2份、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 份、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見 警卷第106至107頁、第113至114頁、第127至128頁、第131 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 之。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品,均屬有據, 應予准許。
㈡、另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現金新臺幣500元,係被告因販賣 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警詢時供承在卷(
見警卷第4至5頁),並將該等款項交警扣押,有內政部警政 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等件(見警卷第18至22頁)附卷可憑,亦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部分金額係員警因蒐證 支付予被告費用,依刑法第38條之3規定意旨,仍不影響權 利人原來可以主張之權利)。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上 開扣押物品,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日商卡西歐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CASIO商標圖樣之手錶 2件(含員警蒐證購得1件) 2 仿冒美商昂德亞摩公司UA商標圖樣之耳機 3件 3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耳機 1件 4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喇叭 2件 5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行動電源 1件 6 現金(新臺幣)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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