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淑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
聲沒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My Melody商標之杯套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淑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My Mel ody商標之杯套1個,經鑑定後為仿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於民國109年9月6日前某時涉嫌違反商標法案 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 不足,而以111年度偵字第38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 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之杯套1個,經 鑑定結果確係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My Melody商標 之物品,有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1份 (見警卷第38至53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皆應沒收之,尚不因被告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而影響該仿冒商品之性質,是本案扣案仿冒日商 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My Melody商標之杯套1個,自屬專科沒 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 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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