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265號
KSDM,112,單禁沒,265,2023072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賢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0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香菸壹支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賢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查扣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香菸1支,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經臺灣 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5171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之緩起訴處分 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在卷可按。又前開 案件扣得之香菸1支,經送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成分,香菸重0.76公克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 實驗室109年12月28日調科壹字第10923020300號鑑定書(見 109年度偵字第25171號卷第93頁)存卷可參,足認確屬違禁 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又檢察官聲請意旨雖誤引94年修法前之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1款、第2項等規定,復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而應予以更正、補充。然經核其 聲請事實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自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