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249號
KSDM,112,單禁沒,249,202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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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茂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壹捌陸公克)及玻璃球吸食器壹支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茂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 安非他命)1包、玻璃球吸食器1支,因屬被告所有,且係供 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4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 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述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 處分命令通知書、報告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 又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驗後淨重0.186公克)及玻 璃球吸食器1支,經送鑑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2月23日高 市凱醫驗字第7196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1年度 毒偵字第542號卷第83頁)存卷可參,足認確均係違禁物。 另上述毒品之包裝袋及玻璃球吸食器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 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 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檢察官聲請意旨 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 ,稍有未恰,然經核其聲請事實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為有 理由,自應予准許,並逕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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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