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5號上 訴 人 杜佩容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被上訴人 李耿誠律師即葉淑蘭之破產管理人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2年7月2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新貞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