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11年度,148號
KSHV,111,重上,148,2023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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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五餅二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平佳
上 訴 人 吳健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5月24日第二審判決提起
上訴。核其上訴第三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49
,56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25,9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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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餅二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