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佳成
選任辯護人 吳麗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 日訊問後,認其所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嫌疑重大 ,且有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當 日執行羈押,於112年5月23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迄於112年7 月22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
㈠被告久罹思覺失調症,因自行停藥且未再回診,致依其辨識 而行為之能力,已處於顯著降低之狀態。其於111年7月5日2 時許,在高雄市鳳山區某超商,違背獨自飲食之AV000-A111 233(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意願,對甲女指侵得 逞,而違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業經原審判處有 期徒刑2年6月,並經本院112年6月8日駁回被告之上訴。 ㈡被告於作案過程中適見男客進入超商購物,隨即罷手逃離現 場,數小時又折返該超商,然恰遇員警上前盤查,竟為脫逃 而出手毆打員警成傷,亦有員警職務報告等件存卷足憑,自 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舉。另被告經原審送精神鑑定之結 果,認其罹患思覺失調約10年且久未接受規律服藥治療,致 病發而有幻聽等症狀影響其行為,遂違犯本案;再斟以被告 無視被害人爭執反抗及超商店員之出手拉阻,恣意在營業中 超商內違犯本案之情,足認被告兼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無訛。 ㈢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 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 ,並有效防免被告再犯,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 刑罰權得以實現,及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 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7月23日起,延長羈 押2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莊珮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