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志豪
上列上訴人因誹謗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
第1114號,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0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張志豪因與沙振言之父親糾紛涉訟,而與沙振言存有嫌隙, 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 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高雄市○○區住處,以手機上網撰 寫張貼及傳送而散布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具體指摘或傳述沙 振言之學歷證照造假或言行不知羞恥及研究專長為犀牛皮移 植臉皮等不實內容,足以貶損沙振言之名譽及社會評價。二、案經沙振言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請臺灣高 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本判決所引用具有傳聞性質之證據,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 序,並經當事人明示同意具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各該證據 作成情況,均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無關聯性或證明力過低 之情形,作為證據使用皆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之辯解:
上訴人即被告張志豪(下稱被告)坦承有於前述時間地點, 上網撰寫張貼及傳送如附表所示文字內容,但否認有何加重 誹謗犯行,辯稱:我沒有犯罪,我寫的都是事實,都有經過 查證。我說告訴人沙振言學歷是EMBA而不是MBA畢業,雖與 事實不符,但都是企管碩士,沒有損害他的名譽。告訴人在 校方官網自介研究專長包括行為經濟學及制度經濟學,應該 由告訴人提出有這兩項研究專長的證據,並經過我的驗證。 原審判決當天,網路上出現1篇署名「眉飛色舞」貼文應是 告訴人所寫,他原本預期我應該無罪,最後被判拘役20天, 所以他眉飛色舞,可見他也自認名譽未受損云云。
㈡言論自由與查證義務:
⒈名譽權係保障個人之人格品行於社會生活之人格整體評價, 不受惡意貶抑、減損之權利,乃人格權之一環,受憲法第22 條所保障(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參照)。惟人民因言論 表達而損及他人名譽時,同受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與名譽權 即發生衝突,難以兼顧時,即須依權利衝突之態樣,就言論 自由與名譽權之保障及限制,為適當之利益衡量與決定,俾 使兩者之憲法保障能獲致合理均衡,以符比例原則之要求。 ⒉言論依其內容屬性與傳播方式,對於公共事務之資訊提供、 意見溝通與討論之貢獻自有不同。一般而言,言論內容涉及 公共事務而與公共利益有關者,其對公益論辯之貢獻較高; 惟事實性言論因具資訊提供性質,客觀上有真偽對錯之分, 如表意人所為事實性言論,未提供佐證依據,僅屬單純宣稱 者,即使言論內容涉及公共事務而與公共利益有關,因言論 接收者難以判斷其可信度,此種事實性言論之公益論辯貢獻 亦不高。而言論之公益論辯貢獻度愈低(例如涉於私德而與 公共利益無關;或非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但非真實 之言論),所指述者之名譽權保障程度即愈高。立法者為保 護個人之名譽權,非不得就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採刑罰 制裁手段予以限制(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參照)。 ⒊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所欲處罰之誹謗言論,固須屬客觀上可 辨別真偽之事實性言論,而不及於主觀評價性言論,然而事 實性與評價性言論本難截然劃分,日常生活溝通往來所使用 之用語、語句或表意方式,亦不乏兼具事實性與負面評價性 意涵者,此等言論表達方式縱具有事實指涉性意涵,但客觀 上常無法證明其真偽。刑法第310條第3項明定:「對於所誹 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 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表意人所誹謗之事,屬「涉於私德 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縱使自認可證明其為真實者,亦無 排除犯罪處罰之效力。至於「非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 者」,該條項前段所稱「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 者,不罰」,係以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 雖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 刑責(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參照),亦即並非要求言論 內容之客觀、絕對真實性,然而民主社會中,各種涉及公共 利益議題之事實性言論,乃人民據以為相關公共事務之認知 與評價之基礎,如結合電子網路或傳播媒體所為,因其無遠 弗屆之傳播力,以及無時間限制而反覆傳播之可能性,對閱 聽群眾之影響力極大,且閱聽者往往無法自行查證而辨其真 偽。因此,事實性資訊提供者應負有一定程度之真實查證義
務,而不得恣意散播不實或真假難辨之資訊於眾,助長假訊 息肆意流竄,致顛覆自由言論市場之事實根基。何況基於明 知或重大輕率惡意而散播假新聞或假訊息,本不受憲法言論 自由之保障,於言論內容有毀損他人名譽之虞時,表意人就 其言論內容之可信性,更應承擔一定程度之真實查證義務, 以避免侵害他人名譽權。如表意人就其涉及公共利益之誹謗 言論,事前未經合理查證,包括完全未經查證、查證程度明 顯不足,以及查證所得證據資料,客觀上尚不足據以合理相 信言論所涉事實應為真實等情形,或表意人係因明知或重大 輕率之惡意,而引用不實證據資料為其誹謗言論之基礎者, 該等誹謗言論即與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不符,自不得享有 不予處罰之利益(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參照 )。
⒋至於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 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不罰」,係關於事實之意見表達或評 論所設阻卻違法事由,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免責條款 。所謂「適當之評論」,係指其評論不偏激而中肯,未逾越 必要之範圍程度者而言,至其標準仍應就社會共同之理念, 以客觀之尺度資以決之,若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評論不適 當者仍難免於不罰。且刑法第311條免責事由之前提,須「 以善意發表言論」,所謂「善意」應以其評論客觀上是否適 當為判斷之依據;如評論人之評論並非合理適當,超過社會 一般大眾可接受之程度,足認其非善意發表言論。 ㈢被告所散布之文字內容與真實不符:
⒈被告有於前述時地,上網撰寫如附表所示文字內容,以社群 網站Dcard論壇張貼文章或電子郵件傳送給學校之教職人員 等方式,指摘傳述告訴人學歷及證照造假或言行不知羞恥及 研究專長犀牛皮移植臉皮等情,經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歷次 審判中均供認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沙振言於警詢及偵訊 證述相符,並有上述Dcard論壇貼文及電子郵件為證,已堪 認定。
⒉被告所散布上述文字內容,指摘傳述「這位沙振言是○○大EMB A畢業的!EMBA、EMBA、EMBA!但是他在個人簡歷上卻寫MBA ……騙騙外行人還可以,騙騙沒讀過碩班的還可以……沙振言這 種行為就叫做騙啦!歡迎你沙振言來告」、「外面業界一張 也是"號稱"國際認證xx規劃師,最便宜的也就大概付個台幣 2,000元就能到手……就是在賣認證資格,讓學員付少許金錢 就能拿張認證在外招搖撞騙。還有一種拿到國際證照的方式 就是"淘寶網",或是請朋友在大陸當地幫你"購買"1張」、 「貴校進修部企管系有位講師叫做沙振言……,未深刻檢討反
省自家人在外的所作所為,反而不知羞恥揚言提告該名網友 ……請問貴校企管系有哪位老師的研究方向或專長,是犀牛皮 移植於人類臉皮的可行性研究」等語,兼具事實性與負面評 價性意涵,明指或暗示告訴人之學歷與證照造假或言行不知 羞恥及研究專長為犀牛皮移植臉皮。然而,告訴人確有MBA 企業管理碩士學位及FPAT國際認證理財規劃顧問證照,研究 專長包括行為經濟學及制度經濟學等情,此有臺灣理財顧問 認證協會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劃顧問證書、國立○○○○○○大學 企業管理碩士學位證書、碩士論文、企管系校友會刊及專欄 文章為證,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告訴人父親涉嫌亂停機 車擋住我的車,經不起訴處分等語,
足認被告所散布如附表所示文字內容,均與事實不符。被告 辯稱所散布之文字內容均屬事實云云,顯非可採。 ㈣未盡合理查證義務:
⒈被告雖辯稱其僅係一般民眾,僅能以手邊有的資料作判斷, 不像法院可命告訴人提出證據或向相關機關查證云云。然而 告訴人具有MBA企業管理碩士學位,研究專長包括行為經濟 學及制度經濟學等情,可由公開資訊查詢系統如博碩士論文 系統輕易查詢得知告訴人之碩士畢業系所、論文題目內容、 指導教授等資訊。惟被告捨此不為,所稱查證方法,竟係在 YouTube網站搜尋到告訴人上傳的YouTube影片,標題有EMBA 字樣,及曾向不知名的同學詢問告訴人是不是日間企管系碩 士云云。然而被告不僅未能提出所謂查證對象之姓名及查證 過程之佐證,所謂告訴人上傳YouTube影片,亦未見告訴人 出現在影片當中。至於被告於原審所提出之電子郵件、國立 臺南大學碩士在職專班YouTube影片截圖、網路新聞、其他 人士簡歷、網路文章及作者簡介等,更核與本案無關,難認 被告有何實際之合理查證作為。
⒉另就告訴人領有國際認證理財規劃顧問證照部分,被告所謂 查證方法,竟係在Google搜尋網站搜尋到很多假證書照片, 並直接連結到「淘寶網」(網路購物及拍賣網站),即未經 其他查證,散布告訴人上述證照係買來的假證照等不實文字 內容。又被告指摘告訴人並無學校官方網站簡介之研究專長 行為經濟學及制度經濟學,卻稱應由告訴人提出證據供被告 驗證,而要求被害人舉證,更屬無稽。被告顯然未經合理查 證而散布上述不實文字內容,所辯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云云, 顯與卷證不符,不足採信。
㈤所散布文字內容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及社會評價: ⒈告訴人身為大學講師,遭被告以上述文字指摘傳述其學歷及 證照造假,言行不知羞恥及研究專長為犀牛皮移植於臉皮之
的可行性等語,已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自屬 誹謗文字。被告未為合理查證,即散布上述足以貶損告訴人 名譽及社會評價之不實文字內容,主觀上顯有以文字誹謗之 犯意,亦不符合刑法第310條第3項之「真實查證義務」及第 311條「合理評論原則」等免責條款,具有真實惡意甚明。 ⒉被告雖辯稱EMBA與MBA同為企業管理碩士,並未損及告訴人之 名譽云云。然而,EMBA(Executive Master of Business A dministration)乃高階經理人就讀之企管碩士學程,MBA(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則是以大學畢業生 為主的企管碩士學位,有條件開放給在職人士就讀,兩者主 要差異在於上課時間不同。依被告供稱其查證方法之一,是 向不知名的同學詢問告訴人是不是「日間」企管系碩士,及 其散布文字內容為:「這位沙振言是○○大EMBA畢業的!EMBA 、EMBA、EMBA!但是他在個人簡歷上卻寫MBA……騙騙外行人 還可以,騙騙沒讀過碩班的還可以……沙振言這種行為就叫做 騙啦!歡迎你沙振言來告」等語,顯見其意在強調 告訴人並非日間企管碩士,而在簡歷上騙稱係MBA畢業,其 重點在於誹謗告訴人學歷造假並且欺騙,自足以貶損告訴人 名譽及社會評價。
⒊至於被告毫無根據而指稱網路上署名「眉飛色舞」之貼文為 告訴人所寫,自行推測告訴人原本預期被告應無罪,原審為 科刑判決,所以告訴人心情興奮而眉飛色舞,而辯稱告訴人 自認名譽未受損云云,更屬被告自行想像而無所依據。被告 上述所辯未損害告訴人名譽云云,均非可採。
㈥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述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 論科。
三、論罪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即 加重誹謗罪)。
㈡被告如附表所示之3次散布文字誹謗行為,均以誹謗告訴人名 譽為目的,主觀上基於單一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以 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侵害同一告訴人之名譽法益,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各行為獨立性極低,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 理,屬接續犯,僅論以加重誹謗一罪,以免過度評價。四、對於上訴論斷之理由:
㈠原審因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而適用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 論處,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私人糾紛, 竟透過網際網路散布文字,指摘及傳述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 之不實內容,坦承客觀行為但否認犯罪,兼衡其犯罪動機、
行為手段、犯罪情節及危害、前科素行(詳如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之學經歷、職業及家庭狀況(詳如 原審卷第129頁)等一切情狀,而量處拘役20日,並諭知以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㈡本院經核原審之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 維持。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已經本院 指駁論述如前,核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鄭舒倪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益昌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雅芳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10條第2項》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 散布方式 誹謗文字內容 1 110年9月29日 23時50分許 在Dcard「國立○○○○大學板」貼文 ㈠EMBA哦,騙騙外行人還可以,騙 騙沒讀過碩班的還可以,讀EMBA 不是你的錯,把不屬於自己的專 業寫在○○大企管系的官網裡就 是你的不對! ㈡這位沙振言是○○大EMBA畢業的 EMBA,EMBA,EMBA但是他在個人 簡歷上卻寫MBA?不知道他是真的 不懂這兩者之間的差異?還是他 內心覺得從EMBA畢業是件不好意 思公開的丟臉事?講難聽一點, 沙振言這種行為就叫做騙啦!歡 迎你沙振言來告,我就說你是在 騙啦! ㈢還有,各位單純的小朋友們,國 際認證財務規劃師,要看是哪個 單位發的證照? 因為外面業界 一張也是“號稱”國際認證xx規 劃師,因為外面業界一張也是“號稱“國際認證xx規劃師, 最便宜的也就大概付個台幣2000 元就能到手。這種賣證照的機構 會在證書上做的相當精緻,各種 燙金圖案甚至要蓋個關防都能辦 到!各種認證單位良莠不齊,有 的機構只是在賣認證資格,讓學 員付少許金錢就能拿張認證在外 招搖撞騙。還有一種拿到國際證 照的方式就是“淘寶網”,或是 請朋友在大陸當地幫你”購買“一張,在淘寶或大陸做假證 的都相當專業化,你要各種國際 認證的證照都能客製化!我是不 建議大家拿假證照在外騙人,因 為騙久了總有一天會被起底爆料 到時候輕則名譽掃地,重則受法 律制裁! 2 110年9月30日 19時12分許 傳送E-mail予○○○○大學企業管理系及其他大學教職人員 貴校進修部企管系有位講師叫做: 沙振言...那麼我想請問,一位在 大學課堂裡對學生傳道授業解惑的 老師,未深刻檢討反省其自家人在 外的所作所為,反而不知羞恥揚言 提告該名網友...貴校企管系找這 種言行具有爭議之人當貴校的講師 ?我有沒有看錯?難怪外面業界的人 說○○大的素質一天不如一天,也 說很多貴校學生沒有羞恥心...原 來就是課堂上的老師教的啊! 3 110年10月1日 17時許 同上 請問貴校企管系有哪位老師的研究 方向或專長是犀牛皮移植於人類 臉皮的可行性研究 可否各位老師能推薦一下,謝謝 我有個朋友想研究這個主題,我朋友也知道貴系有一位移植犀牛皮的成功案例,希望各位老師能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