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鄭妙華
戴詩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雅鈞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胡銘仁即船說育樂企業社
被 上訴 人 鄭秉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政琬律師
參 加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大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尚有
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8日下
午14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張健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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