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43號
HLHM,112,聲保,43,2023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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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東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東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東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本院為最後事實審 法院),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859 4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張健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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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