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原金上訴字,112年度,23號
HLHM,112,原金上訴,23,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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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汪子琪




選任辯護人 文志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
1年度原金訴字第34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17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汪子琪無罪。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上訴範圍:  
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明 文規定。被告汪子琪於本院中已明示僅就原判決認定有罪之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等部分,提起上訴,則本院審理範圍自僅限 於前開部分。至被告被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部分,業 經原審認不能證明而變更起訴法條如上,且此部分因被告、 檢察官均未上訴,自非本院審理範圍,先予說明。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 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須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在無罪判決書 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 能證明,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故本 案不論述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明知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詐欺集團或不 法份子為掩飾其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經常 利用他人之存款帳戶、提款卡、密碼轉帳等方式掩人耳目, 俾獲取不法利益並逃避執法人員之追查,且依其社會經驗,應 有相當之智識程度可預見將自己所有存款帳戶存摺、提款卡連同 密碼,提供予他人使用,常與遂行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關連, 有被犯罪集團利用作為詐財轉帳匯款等犯罪工具之虞,竟於 社群網站臉書上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雄



」之成年人士(以下逕稱「李○雄」)後,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縱使與「李○雄」人士及其所屬詐欺集團 成員共同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並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 ,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1 1月間某時,在臺東居處,將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 東簡易分行(下稱中信臺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帳號詳卷,下稱本案中信帳戶)與中華郵政臺東○○路 郵局(下稱臺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 號詳卷,下稱本案郵局帳戶)之帳號資訊以LINE傳送與自稱 「李○雄」、「陳○俊"貸款達人""」等人,同意自稱「李○雄 」之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將來源不明之大額款項匯入上 開帳戶內,並與自稱「李○雄」之人約定依照指示,代為提 領款項交付與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遂 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以附表所示詐欺方法施用詐術,使附 表所示之告訴人簡○發等人(下稱簡○發等人)陷於錯誤,於 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帳 戶後,被告分別㈠於110年11月24日13時2分許前往臺東縣○○ 市○○路000號之臺東郵局臨櫃及該分行自動提款機提領新臺 幣(下同)15萬元後,於同日13時16分許在臺東縣○○市○○街 000號前,將15萬元交付與真實姓名不詳之暱稱「小廖」之 成年人(以下逕稱「小廖」);㈡於110年11月24日13時39分 許前往臺東縣○○市○○路000號之中信臺東分行臨櫃及該分行 自動提款機提領31萬6,000元後,於同日13時54分許在臺東 縣○○市○○路000號旁巷內,將31萬6,000元交付與「小廖」。 嗣因簡○發等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前情。因認 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3 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認定 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 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 為斷罪之資料;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 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 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 裁判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 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 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



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 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裁判足參)。再按檢察官就被告 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 第161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 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 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 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 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 裁判意旨可資參見)。此即學說上所稱基於嚴格證明法則下 之「有罪判決確信程度」,對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據應證明 至「無庸置疑」之程度,否則,於無罪推定原則下,被告自 始被推定為無罪之人,對於檢察官所指出犯罪嫌疑之事實, 並無義務證明其無罪,即所謂「不自證己罪原則」,而應由 檢察官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責任,如檢察官無法舉證使達有 罪判決之確信程度,以消弭法官對於被告是否犯罪所生之合 理懷疑,自屬不能證明犯罪,即應諭知被告無罪。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 人簡○發、蘇○順於警詢之指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金融聯防機構通報單、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照片、 匯款明細各2份、被告本案郵局、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 被告與自稱「李○雄」、「陳○俊"貸款達人""」者之對話紀 錄擷圖、中信臺東分行與臺東郵局臨櫃領款之影像擷圖共6 張、GOOGLE網路搜尋結果、法律圈網頁擷圖等件為其論據。四、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共同洗錢、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當 時因經濟不佳,家中急需用錢而辦理貸款,不知道對方為詐 欺集團,對方說要製作財力證明,所以匯錢至本案中信、郵 局帳戶,並要伊提領後再返還對方等話術導致伊受騙,伊也 是受害者,沒有共同洗錢、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等語。經 查:
 ㈠被告於110年11月間某時許,將自己申辦之本案中信、郵局帳 戶帳號資訊以LINE通訊軟體提供予「李○雄」。又如附表所 示告訴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因誤信詐欺集團成員之詐術,而 於如附表「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或轉帳如附表「匯 款金額」欄所示款項至如附表所示帳戶。嗣被告再依「李○ 雄」指示,先於附表編號1「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欄所 示時間、地點,自本案郵局帳戶提領共15萬元後,於110年1 1月24日13時16分許,在臺東縣○○市○○街000號前,將15萬元 交予「小廖」,復依「李○雄」指示,於附表編號2「提領時 間、地點及金額」欄所示時間、地點,自本案中信帳戶提領



共31萬6,000元後,於110年11月24日13時54分許,在臺東縣 ○○市○○路000號旁巷內,將31萬6,000元再次交予「小廖」等 情,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簡○發、蘇○順於 警詢時之指訴內容大致相符(偵字卷第67至69頁、第86至88 頁),並有告訴人簡○發之永豐銀行匯款申請單、告訴人蘇○ 順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4張、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本 案郵局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本案中信帳 戶之個人資料與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郵局監視器畫面擷圖2 張、中信銀行監視器畫面擷圖4張、被告與「陳○俊」、「李 ○雄」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39張等在卷可憑(偵字卷第45至6 4頁、第83頁、第101至102頁、第103頁、第107至113頁、第 115至121頁、第123至125頁、第127至129頁),固堪認定。 惟此僅得證明被告提供本案中信、郵局帳戶帳號資訊與「李 ○雄」後,該等帳戶遭詐欺集團用以作為詐欺如附表所示告 訴人匯(轉)入款項之犯罪工具,及被告有提款、交款之行 為,但尚不足憑以遽認被告係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而 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並提領及交付如附表所示款項。 ㈡面對詐欺集團層出不窮、手法不斷推陳出新之今日,縱使政 府、媒體大肆宣導各種防詐措施,仍屢屢發生各種詐騙事件 ,且受害人不乏高級知識、收入優渥或具相當社會經歷之人 。是對於行為人單純交付帳戶予他人且遭詐欺集團利用作為 詐騙工具者,除非係幽靈抗辯,否則不宜單憑行為人係心智 成熟之人,既具有一般知識程度,或有相當之生活、工作或 借貸經驗,且政府或媒體已廣為宣導詐欺集團常利用人頭帳 戶作為其等不法所得出入等事,即以依「一般常理」或「經 驗法則」,行為人應可得知銀行申辦開戶甚為容易,無利用 他人帳戶之必要,或帳戶密碼與提款卡應分別保存,或不應 將存摺、提款卡交由素不相識之人,倘遭不法使用,徒增訟 累或追訴危險等由,認定其交付帳戶予他人使用,必定成立 詐欺及洗錢犯行;而應綜合各種主、客觀因素及行為人個人 情況為判斷。畢竟「不確定故意」與「疏忽」僅一線之隔, 自應嚴格認定。以實務上常見之因借貸或求職而提供帳戶為 言,該等借貸或求職者,或因本身信用不佳或無擔保,無法 藉由一般金融機關或合法民間借款方式解決燃眉之急,或因 處於經濟弱勢,急需工作,此時又有人能及時提供工作機會 ,自不宜「事後」以「理性客觀人」之角度,要求其等於借 貸或求職當時必須為「具有一般理性而能仔細思考後作決定 者」,無異形同「有罪推定」。而應將其提供帳戶時之時空 、背景,例如是否類同重利罪之被害人,係居於急迫、輕率 、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最脆弱處境、或詐欺集團係以保證安



全、合法之話術等因素納為考量。倘提供帳戶者有受騙之可 能性,又能提出具體證據足以支持其說法,基於無罪推定原 則,即應為其有利之認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75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由卷附被告與「陳○俊"貸款達人""」、「李○雄」間之通訊軟 體對話紀錄內容(完整內容及出處,詳如附件所示)可見, 被告向「陳○俊"貸款達人""」詢問辦理貸款事宜後,「陳○ 俊"貸款達人""」隨即覆稱「副總會幫你去問看財力證明看 有沒有資產公司可以幫你做」,並要求被告於週日中午再打 電話詢問,嗣被告依約電詢時,「陳○俊"貸款達人""」即稱 「已經有拜託副總詢問到了」,並傳送「李○雄」之LINE聯 絡人資料與被告,表示此人即是副總問到可以協助被告做財 力證明之人,同時將已繕打好之「李特助你好我是汪子琪張 副總介紹的陳○俊幫我辦銀行貸款補財力證明請李特助幫忙 」等訊息傳與被告,要求被告複製轉貼與「李○雄」,以免 被告表達不清。嗣被告依旨與「李○雄」加為LINE好友,並 告知因欲辦理貸款惠請協助「補財力證明」,雙方通話後, 被告即傳送身分證正本正、反面照片,「李○雄」則回傳1個 QRCODE,並告知「7-11超商雲端下載合約書,填寫清楚拍照 發給我」,被告再依「李○雄」指示回傳被告簽名後之合約 書、被告手持該合約書自拍照及本案2個帳戶存摺封面照片 。數日後,「李○雄」告知已協調到能至臺東的專員,故可 開始做數據,並要求被告回傳本案帳戶餘額照片供財務紀錄 ,待被告回傳後不久,即告知「財務通知!郵政匯款」、「 財務也安排中信匯款了」、「中信匯款了」,再指示被告將 入帳後之前開帳戶餘額擷圖回傳後,陸續前往臺東郵局、中 信臺東分行,將財務安排匯入款項領出交給指定之專員「小 廖」,以完成數據。嗣被告依指示辦理並將提領之款項均交 付與「李○雄」確認之「小廖」,及語音通話後,「李○雄」 發訊稱「已收到汪子琪,現金15萬!」、「已收汪子琪,現 金31萬6千!」、「可以了!妳先回家等」、「工程師開始 將數據進行編排,你現在開始不要插卡片查詢,也不要刷存 摺。因為磁條內碼會錯亂,工程師調製好,再通知你」、「 工程師編排數據完成後聯絡妳」等語。嗣被告於翌日詢問「 特助早安~~~我想請問數據大概需要幾天能編排好呢?」, 「李○雄」回稱「工程師要編排三個月數據,應該明天下午 可以編排完成!我會通知妳!」。又被告於上開接獲「李○ 雄」告知可以開始做數據翌日(即「李○雄」安排作數據並 指示被告領款當日,即110年11年24日),「陳○俊"貸款達 人""」一早即主動發訊向被告稱「我現在再用你的貸款資料



」、「你撥款帳戶是要指定哪一個?」,被告稱「中信好了 」;「陳○俊"貸款達人""」復問「扣款方式」、「寄帳單、 簡訊、自動扣款」,被告回稱「簡訊好了」,「陳○俊"貸款 達人""」回覆「OKOK」並叮嚀「今天趕緊用好看資料哪時候 好傳給我我在幫你去送件申請貸款」。另被告於領款2日後 (即26日)詢問「陳○俊"貸款達人""」關於「哥哥如果數據 今天會用好貸款能在31號前辦好嗎」、「哥哥現在只差特助 那邊的數據就ok了嗎?」時,「陳○俊"貸款達人""」回稱「 差不多下禮拜2或3」、「對阿」、「這樣就要等下禮拜了」 ,被告亦於下週一(即29日)再度發訊「李○雄」表示「特 助早安!今天數據會編排完嗎?因為要月初了,家裡很急需 用到一筆資金」等語。此外,「李○雄」提供並要求被告列 印後填寫、簽名並手持該文件自拍之合約書,其上記載標題 為「基鑫資產合作契約」,契約內容寫明被告(乙方)是和基 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作(以下簡稱甲方),合作內容為 :「由甲方提供資金匯入乙方名下之銀行帳戶作為帳戶資金 流水證明,乙方需於當日依照甲方交代之金額,將資金全數 提領並歸還給乙方。甲方匯入乙方帳戶之資金,乙方無權挪 用,如經甲方查獲,將對乙方採取相關法律途徑」,並約定 如果乙方違反協議規定之事項,須支付甲方65萬元作為賠償 金。下方更有甲方公司及「周○弘律師」之用印(見偵字卷 第64頁)。
 ㈣由上開被告所提出委託辦理貸款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代辦 人員要求被告簽署、自拍回傳之合約書等情綜合觀之,足徵 「李○雄」、「陳○俊"貸款達人""」所營造外觀無非就是真 實可信之代辦貸款業者,客觀上確實足以誘使一般人相信對 方為貸款代辦業者,而非收取人頭帳戶之詐欺集團。則被告 依對方要求,提供本案上開2個帳戶之帳號,既僅短暫又不 需提供金融卡、密碼或印鑑章、存摺實體,主觀上應不致懷 疑本案上開2個帳號會淪為向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工具,自 難認其已預見對方係實施財產犯罪之詐騙人員。至被告經代 辦貸款業者通知其本案2個帳戶內已存入足以證明金流收入 之款項後,復按對方指示,領取該等帳戶內之款項,交付對 方指示之收款者,無非係依其與對方簽署之合約書約定,將 原不該屬於自己之款項「歸還」對方,以免負相關侵占等罪 責。且被告於「李○雄」要求傳送身分證正、反面、存摺、 手持合約書自拍照、機車行照影像時,均不加思索,即據實 提供,如非被告相信「李○雄」、「陳○俊"貸款達人""」為 代辦貸款業者,實無可能受「李○雄」要求,即輕易將上開 與重要個人資料相關之影像傳送暴露予詐欺集團。是由被告



前開與「陳○俊"貸款達人""」、「李○雄」聯絡之對話、經 過等主、客觀情境以觀,顯然被告未預見或認識「陳○俊"貸 款達人""」、「李○雄」、「小廖」為詐欺集團成員。依此 ,堪認被告辯稱:我當時因家中急需用錢,有借款需求,在 網路上搜尋貸款訊息後加LINE暱稱「陳○俊"貸款達人""」、 「李○雄」聯繫,對方告知需以製造金流的方式美化財力證 明,以利於申貸,始提供本案2個帳戶帳號及依對方指示領 款後交付,也是被騙的受害者,並無洗錢、詐欺之故意等語 ,尚非虛妄。縱被告未能小心求證、深思熟慮即提供本案2 個帳戶之帳號及後續依指示提領並交付款項,而對自己之金 融帳戶資料保管有所疏失,然尚難以此即遽予推論被告於提 供上開帳戶資料時,對於前開帳戶將遭他人持以作為詐欺取 財、洗錢等不法用途,確已明知或可得而知。是以被告未經 仔細查證,輕信「陳○俊"貸款達人""」、「李○雄」之言, 固有疏失不夠警覺之處,惟此思慮未周與其主觀上預見及容 任他人遂行詐欺取財、洗錢行為仍屬有別。自不得單以被告 提供之本案2個帳號,嗣遭詐欺集團作為詐欺、洗錢之工具 ,即逕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㈤公訴意旨雖以被告供述其曾有向銀行申辦貸款但因欠缺薪轉 證明而遭拒絕等語(見偵字卷第159頁、原審卷第163-164頁 ),且以「基鑫資產合作契約」為關鍵字之GOOGLE搜尋結果 ,立即可見他人有刊登遭類此方式申辦貸款結果變成警示帳 戶甚至涉犯詐欺之網路文章(見原審卷第94、127、129頁) ,可見被告上開提供帳號資訊並依指示提領款項並交付之行 為,乃主觀上預見及容任他人遂行詐欺取財行為云云。然被 告於交付本案2個帳戶帳號及提款時,年僅21歲,有其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佐(原審卷第15頁),甫出社 會不久,且依其陳述,其學歷為大學休學,曾在臺東縣政府 、○○○鄉公所擔任工讀生、現在家裡經營早餐店(偵字卷第1 57頁;原審卷第158至159頁、第167頁),堪認其生活環境 尚屬單純,金融、法律知識、社會歷練並非豐富,對於近年 來金融事業之演變、各種社會犯罪手法及詐欺集團詭譎多變 之詐騙技倆,難認當然知悉,況且依被告供述其因當時資格 不夠,無法透過正常管道向金融機構貸款,且急需用錢等情 ,可見被告當時自身信用情況不佳,所以才無法透過正常程 序向銀行金融機構辦得信用貸款。而坊間承接此等信用瑕疵 之貸款業者甚多,被告當時既有資金需求,對於代辦貸款所 需資料及流程可能只是一知半解,又突然接獲訊息,得悉對 方可以為其辦理信用貸款,一時未作他想,以致未確認查明 對方真正身分,即貿然循指示而為,此與一般需錢孔急之人



而思慮未周之舉措,並無特別乖離之處。尤其本案詐欺集團 並非是以傳統騙取金錢、提款卡、密碼方式,而是輪流地以 各種話術引誘,更利用形式上有律師用印,敘明由基鑫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匯款製作金流,資金來源概由基鑫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被告則需依約定領款返還,否則有民 事及刑事責任之合作書取信被告之下,縱認詐欺集團以代辦 貸款名義而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及使被告領款、交款之過程, 與正常金融機構申辦貸款有異常之處,亦不能事後逕以理性 第三人之智識經驗為基準,推論被告亦應有相同之警覺程度 ,而得認識對方為詐欺集團。蓋詐欺集團詐騙手法日新月異 ,縱然政府、金融機構廣為宣導,並經媒體多所批露,民眾 受騙案件仍層出不窮,被害人亦不乏有高學歷、收入優渥或 具相當社會經驗之人,受騙原因亦有不甚合常情者。若一般 人會因詐欺集團引誘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鉅額財物,則金 融帳戶持有人因相同原因陷於錯誤,交付金融帳戶資料,並 非難以想像,自不能「事後」以「理性客觀人」之角度,驟 然推論信用瑕疵又需款孔急之人必具有相同警覺程度、對構 成犯罪之事實必有預見。又提供或販賣金融帳戶予詐欺集團 將會遭受刑事追訴,業經政府多方宣導周知,多數犯罪者亦 因此遭到司法判刑制裁,因此詐欺集團益發不易藉由傳統收 購手法蒐集人頭金融帳戶,遂改弦易轍,以迂迴或詐騙手法 取得金融機構帳戶,故邇來藉由刊登廣告,假借貸款之名, 同時利用經濟困難無法向銀行貸款而又需錢孔急者之弱點, 騙取貸款人交付金融帳戶資料,所在多有,尤其對於無法自 銀行辦理貸款而有急需之人,難以尋得有貸款之管道,一時 忽略提防而提供帳戶資料,實甚有可能。是本案在別無積極 事證下,實難僅因被告當時需款孔急,一時粗疏未及謹慎判 斷之舉,即據此臆測推論被告主觀上有洗錢及詐欺取財犯罪 之不確定故意。
 ㈥至被告於警詢時固供述:關於領款時要如何面對銀行關懷提 問,「李○雄」要我向銀行說是修繕房屋用等語。然被告既 然認為包裝帳戶之目的無非是在製造財力證明數據,以通過 貸款審核取得貸款,主觀上亦知悉上開帳戶內的匯入款項並 非其所有,則被告提領款項時自然心虛,面對銀行行員也不 可能誠實回答說是提領包裝帳戶的錢,本就需準備一套說詞 應對,故難據此認定被告得以懷疑該等款項與詐騙有關。此 外,被告主觀上雖認為如附表所示匯入其本案2個帳戶款項 係供「美化帳戶」以裝飾個人財力所用,惟銀行就貸款設有 相當門檻,因其能承擔風險較民間貸款業者保守,故挑選貸 款對象較嚴格,而借款者未必均自始無清償能力或嗣後必然



欠債不還,而具有使銀行陷於錯誤以交付款項之詐欺故意, 已難認為有「美化帳戶」行為即構成詐欺取財罪。況縱令被 告認識「美化帳戶」係屬帳戶「非法使用」,亦無從直接認 定被告已認識其為美化帳戶提供之本案2個帳戶資料將供作 騙取他人財物使用,因二者對象不同、行為模式互異。基此 ,亦難因對方告知被告提供之本案2個帳戶資料供匯入款項 係為美化帳戶、製作財力證明數據等情,即推認被告具有洗 錢、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五、綜上所述,被告是否涉犯公訴意旨所指洗錢、詐欺取財犯行 ,既有合理懷疑,且公訴人所提出認為被告涉犯洗錢、詐欺 取財犯行所憑之前開證據,均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 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依刑事訴訟制度「倘 有懷疑,即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 」之原則,即難據以為被告不利認定。此外,本院復查無其 他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洗錢、詐欺取財犯行 ,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審遽對被告論罪科刑,即有未 合。是被告上訴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 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佾德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怡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狀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又華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匯款帳戶及金額(新臺幣) 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新臺幣) 1 簡○發 於110年11月23日11時59分許,假冒簡○發外甥向其佯稱急需現金投資為由詐騙告訴人,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4日11時42分許匯款15萬元至本案郵局帳戶。 110年11月24日13時2分許前往臺東縣○○市○○路000號之臺東郵局臨櫃及該分行自動提款機提領15萬元。 2 蘇○順 於110年11月24日11時2分許假冒蘇○順姪子馬○傑,向其佯稱其公司急需金錢周轉為由詐騙告訴人,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臨櫃匯款。 110年11月24日12時45分許匯款31萬6,000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110年11月24日13時39分許前往臺東縣○○市○○路000號之中信銀行臺東簡易分行臨櫃及該分行自動提款機提領31萬6,000元。
●附件:
編號 時間 對話者 對話內容 卷證出處 1 110年11月?日 陳○俊"貸款達人""與汪子琪間 (19:49陳○俊"貸款達人""):你的事情我都跟副總說 (19:49陳○俊"貸款達人""):副總會幫你去問看財力 證明看有沒有資產公司 可以幫你做 (19:50陳○俊"貸款達人""):副總要去問 (19:50汪子琪):了解 了解 那等消息嗎 (19:50陳○俊"貸款達人""):你禮拜日 中午一點打給 我 (19:50汪子琪):好 (偵字卷第45頁) 2 110年11月7日(星期日) 陳○俊"貸款達人""與汪子琪間 (13:32陳○俊"貸款達人""):未接來電 (13:51陳○俊"貸款達人""):已經有拜託副總詢問到 了 (16:42陳○俊"貸款達人""):未接來電 (17:13陳○俊"貸款達人""):語音通話0:28 (17:25汪子琪):無回應 (17:35陳○俊"貸款達人""):【李○雄查看個人檔 案】 李特助你好 我是汪子琪          張副總介紹的 陳○俊幫我辦銀行貸款補財力證明請 李特助幫忙 (17:36陳○俊"貸款達人""):你複製過去比較清楚 (17:36汪子琪):Okok【擷圖】 (13:46汪子琪):對 (14:10陳○俊"貸款達人""):都用好了? (偵字卷第45-46頁) 3 李○雄與汪子琪間 (17:36汪子琪):李特助您好!我是汪子琪 張副總介 紹的 陳○俊幫我辦銀行貸款補財力 證明 請李特助幫忙 (18:16李○雄):你好 (19:36汪子琪):李特助您好,張副總介紹的我是張副 總認識的一個朋友 因為我最近有請陳宏俊專員幫我辦銀行貸款但需要補財力證明,需要請您幫忙! (19:38汪子琪):想請問李特助您何時方便? (偵字卷第50頁) 4 110年11月8日(星期一) 李○雄與汪子琪間 (09:50李○雄):早安 (09:51李○雄):【未接來電】 (12:17汪子琪):李特助午安,不好意思前面在忙沒有 接到您的電話! (12:21李○雄):下午三點後聯絡我!我在外面談項 目! (12:26汪子琪):好的 (16:54李○雄):【語音通話8:12】 (16:54汪子琪):【傳送汪子琪身分證正本正反面照 片】 (18:22李○雄):【傳送QRCODZ0000000000於有效期間 內至全台7-ELEVEN門市】 (18:23李○雄):7~11超商雲端下載合約書,填寫清 楚拍照發給我! (18:31汪子琪):好 特助不好意思!我剛剛才回到家 (偵字卷第50-51頁) 5 不明【應係110年11月9日(星期二)】 李○雄與汪子琪間 (11:10汪子琪):【基鑫資產合作契約書照片】 印出來了 (11:15李○雄):【語音通話3:00】 (11:44李○雄):填寫清楚拍照給我! 存摺封面拍照給我核對合約 手拿合約自拍照給我一張! (偵字卷第51頁) 6 110年11月10日(星期三) 陳○俊"貸款達人""與汪子琪間 (08:22陳○俊"貸款達人""):子琪 早安 (12:24汪子琪):哥哥午安~~~ (12:24汪子琪):剛忙完,我在等待李特助回覆 (12:37陳○俊"貸款達人""):午安 (12:38陳○俊"貸款達人""):好 (偵字卷第46頁) 7 李○雄與汪子琪間 (12:22汪子琪):【汪子琪手拿已簽其姓名之110年11 月9日基鑫資產合作契約書露臉拍 照3張照片、存摺封面2張照片】 (12:23汪子琪):李特助再麻煩您了!萬分感謝 (12:29李○雄):檢查存摺、印章、提款卡是否齊全? 開通網銀! (12:38汪子琪):有 (12:38李○雄):我去跟財務協調時間! (12:38汪子琪):好 沒問題 (偵字卷第51-52頁) 8 110年11月11日(星期四) 陳○俊"貸款達人""與汪子琪間 (08:33陳○俊"貸款達人""):子琪 早安 (偵字卷第46頁) 9 李○雄與汪子琪間 (09:36汪子琪):特助您好請問目前進度如何? (09:57李○雄):【語音通話1:4?】 (偵字卷第52頁) 10 110年11月12日(星期五) 陳○俊"貸款達人""與汪子琪間 (09:03陳○俊"貸款達人""):子琪 早安 (10:14汪子琪):早安~~ (14:08陳○俊"貸款達人""):子琪 午安 (17:34汪子琪):哥哥 是要等特助那邊辦好你才會開 始幫我申請貸款嗎 (17:36陳○俊"貸款達人""):對 因為缺財力證明 我 才有辦法去送件申請貸 款 (17:36汪子琪):那31—號前可以辦得好嗎? (17:41陳○俊"貸款達人""):這個是要看特助那邊安 排 才知道 (17:41陳○俊"貸款達人""):我這邊申請貸款需要2工 作天 (偵字卷第46頁) 11 110年11月14日(星期日) 李○雄與汪子琪間 (15:18汪子琪):【語音通話0:12】 (16:58汪子琪):特助現在方便了嗎? (17:16李○雄):【語音通話2:32】 (17:17汪子琪):【GOOGLE MAP擷圖2張(臺東○○路郵 局、中國信託○○簡易分行)】 (20:34李○雄):妳好! (20:35李○雄):財務說要星期三後,才有專員派去台 東 (20:35汪子琪):好 沒問題 (20:36李○雄):妳看17號、18號、19號 (23:36汪子琪):17號 (偵字卷第53頁) 12 110年11月15日(星期一) 李○雄與汪子琪間 (07:42李○雄):早安!去公司跟財務確認 (11:46汪子琪):好 (19:47汪子琪):特助所以明天就開始幫我弄了嗎? (20:12李○雄):明天開會確認時間.. (偵字卷第53頁) 13 110年11月16日(星期二) 李○雄與汪子琪間 (12:24汪子琪):特助午安!時間有確認好了嗎? (12:36李○雄):下午5點開會確認 (12:59汪子琪):好 謝謝特助 (19:22汪子琪):特助~開會結果如何? (偵字卷第53頁) 14 110年11月17日(星期三) 李○雄與汪子琪間 (07:07李○雄):早安!不好意思還是沒有專員能去台 東 (08:58汪子琪):那應該怎麼辦 (09:00李○雄):我請財務長幫忙協調專員 (09:01李○雄):等我通知! (09:01汪子琪):好 麻煩了 特助 (10:51汪子琪):這禮拜有辦法找得到專員嘛特助? (10:57李○雄):我跟董事長報告了..財務在協調中 (10:57汪子琪):特助 真的再麻煩您了! (偵字卷第53-54頁) 15 110年11月19日(星期五) 李○雄與汪子琪間 (09:58汪子琪):哈囉特助 目前協調結果如何呢? (10:00李○雄):已經報告董事長..協調財務長下星期 3派專員過去台東 (10:00汪子琪):了解!謝謝您 (偵字卷第54頁) 16 110年11月20日(星期六) 李○雄與汪子琪間 (11:14汪子琪):特助 所以下星期三會有專員過來台 東嗎?還是不一定..? (偵字卷第54頁) 17 110年11月21日(星期日) 李○雄與汪子琪間 (10:29李○雄):是的, (10:31汪子琪):禮拜三幾點呢? (10:36李○雄):【語音通話0:49】 (偵字卷第54頁) 18 110年11月22日(星期一) 李○雄與汪子琪間 (08:20汪子琪):特助 我能在確認一下嗎?因為昨天 您打來時店裡還有些客人!是星期三 早上七點專員會下來嗎? (08:21李○雄):早安.. (08:22李○雄):星期2下午三點打給我..確認流程 (08:25汪子琪):好 謝謝 (偵字卷第54頁) 19 110年11月23日(星期二) 陳○俊"貸款達人""與汪子琪間 (00:26汪子琪):好 知道了 (07:42陳○俊"貸款達人""):子琪 早安 (07:53汪子琪):哥哥 早安 (陳○俊"貸款達人""):line貼圖 (17:22汪子琪):哥哥 特助說明天要幫我做數據【擷 圖】 (17:46陳○俊"貸款達人""):好 終於可以幫你弄 (17:47陳○俊"貸款達人""):這樣你跟特助那邊用好 再把財力資料傳給我 我           就可以直接幫你去申請貸款 (17:47汪子琪):哥哥 這樣的話一定可以貸到嗎 哈哈 哈哈 有點擔心 (偵字卷第46-47頁) 20 李○雄與汪子琪間 (14:21汪子琪):特助現在方便打給您嗎? (15:22汪子琪):【電話無回應】 (17:05李○雄):明早7點給我餘額(要有帳號).自拍照 給我 (17:05汪子琪):自拍照需要拿什麼證件一起拍嗎? (17:07汪子琪):特助 明天專員到台東大概是幾點 呢? (17:10汪子琪):專員我也可以現在先拍自拍照跟牌照 明早七點再傳給您嗎?因為怕七點這 個時間店裡客人比較多 (17:13李○雄):好 (17:14李○雄):自拍照就可以 (17:14汪子琪):好 那我明早登入網銀 七點截圖傳給 你 (17:14汪子琪):機車牌照我現在先拍 (17:15李○雄):我們可以先做數據..等專員到你再把 錢拿給專員.. (17:15汪子琪):好 那專員也是明天會下來嗎? (17:16李○雄):我沒有... (17:18汪子琪):了解! (17:19汪子琪):所以明天就是先做數據嗎? (17:21李○雄):【語音通話1:36】 (17:38汪子琪):【傳送機車及機車牌照照片5張】 (18:31汪子琪):【傳送機車行照照片1張】特助 這是 行照 (18:54李○雄):自拍照 (偵字卷第54-56頁) 21 不明 應係110年11月24日(星期三) 陳○俊"貸款達人""與汪子琪間 (08:10陳○俊"貸款達人""):子琪 早安 (08:27汪子琪):早安 (08:30陳○俊"貸款達人""):早阿 (08:30陳○俊"貸款達人""):對了 (08:31陳○俊"貸款達人""):我現在再用你的貸款資 料 (08:32汪子琪):好~感恩感恩 (08:33陳○俊"貸款達人""):你撥款帳戶是要指定哪 一個 (08:33汪子琪):中信好了 (08:34陳○俊"貸款達人""):扣款方式 (08:34陳○俊"貸款達人""):寄帳單 簡訊 自動扣款 (08:35汪子琪):簡訊好了 (08:35陳○俊"貸款達人""):OKOK (08:35汪子琪):感謝你 (08:36陳○俊"貸款達人""):不會 今天趕緊用好 看資料哪 時候好 傳給我 我在幫你去送件申請貸款 (08:42汪子琪):沒問題沒問題 謝謝 (08:42陳○俊"貸款達人""):LINE貼圖 (偵字卷第47-48頁) 22 110年11月24日(星期三) 李○雄與汪子琪間 (06:45李○雄):早安! (06:52李○雄):【語音通話0:08】 (06:58汪子琪):【傳送帳戶餘額照片2張】 (09:16李○雄):餘額都給財務了!等財務通知! (09:17汪子琪):好 謝謝特助 (09:26李○雄):財務通知!郵政匯款 (09:26汪子琪):收到 (09:26李○雄):查詢郵政餘額截圖給我 (09:27汪子琪):【傳送餘額截圖1張】 (09:27李○雄):跨行匯款!入帳餘額截圖給我! (09:30汪子琪):特助 好像還沒入帳 (09:33李○雄):匯款25萬!等等入帳餘額截圖給我! (09:33汪子琪):了解 (10:05李○雄):還沒入帳嗎? (10:06李○雄):查餘額給我!我請財務去查詢! (10:06汪子琪):特助 還沒入帳 (10:06汪子琪):【傳送餘額截圖1張】 (10:54李○雄):財務再處理!等等 (11:13李○雄):【語音通話0:17】 (11:44汪子琪):【傳送餘額截圖1張餘額150,003元】 特助 入帳了 (11:47李○雄):過去郵局 打給我 (11:47汪子琪):要到大同郵局嗎? (11:48汪子琪):因為我人現在在店裡 (11:48李○雄):是的 (11:48汪子琪):大同郵局在市區,還是附近的郵局也 可以 (11:48李○雄):大同 (11:49汪子琪):特助,那我現在趕緊收攤過去 (11:56李○雄):要多久? (11:57李○雄):財務也安排中信匯款了! (11:57汪子琪):我這邊用好大概12點半到市區大概1 點! (11:58李○雄):【傳送OK手勢貼圖】時間要把握! (11:58汪子琪):好,了解 (12:15李○雄):中信匯款了 (12:16李○雄):查詢中信餘額截圖給我!匯款31600 0! (12:17汪子琪):【傳送餘額截圖1張】還沒有 (12:18李○雄):先去郵局, (12:19李○雄):今天要把數據完成 (12:25李○雄):中信匯款人 蘇○順 (12:32李○雄):【語音通話0:24】 (12:38汪子琪):正在趕過去郵局 (12:46汪子琪):【傳送餘額截圖1張316,010元】 (12:47李○雄):OK (12:58李○雄):【語音通話0:36】 (13:07汪子琪):特助提領好了【傳送一疊現金照片1 張】 (13:07李○雄):等一下 (13:08李○雄):【語音通話0:29】 (13:08汪子琪):【傳送手持存摺內頁照片1張】 (13:08李○雄):○○街000號,到了打給我! (13:09李○雄):要我確認是小廖才能給錢! (13:11汪子琪):【語音通話0:49】 (13:11汪子琪):【電話無回應】 (13:11汪子琪):有遇到人了 (13:16李○雄):已收到汪子琪,現金15萬!到中信打 給我! (13:16汪子琪):好 (13:18李○雄):中信匯款人 蘇○順 (13:21汪子琪):【語音通話1:24】 (13:21李○雄):提領286000 (13:22汪子琪):好 (13:25汪子琪):【語音通話1:01】 (13:40李○雄):好了嗎? (13:41汪子琪):好了 (13:42李○雄):【語音通話0:47】 (13:45李○雄):提款卡提領明細拍給我! (13:46汪子琪):【傳送ATM提領明細照片1張】 (13:47李○雄):【語音通話0:31】 (13:52汪子琪):【語音通話1:35】 (13:54汪子琪):【語音通話0:16】 (13:54李○雄):已收汪子琪,現金31萬6千! (13:54汪子琪):好! (14:08李○雄):可以了!妳先回家等 (14:08汪子琪):好 (14:08李○雄):先去吃飯, (14:08汪子琪):好 謝謝特助 (15:25李○雄):工程師開始將數據進行編排,你現在 開始不要插卡片查詢,也不要刷存 摺。因為磁條內碼會錯亂,工程師調 製好,再通知你。 (15:26汪子琪):好 沒問題 (20:20汪子琪):特助 數據ok了嗎 (22:34李○雄):工程師編排數據完成後聯絡妳 (23:55汪子琪):好!謝謝特助 (偵字卷第56-62頁) 23 110年11月25日(星期四) 陳○俊"貸款達人""與汪子琪間 (08:21陳○俊"貸款達人""):子琪 早安 (08:37汪子琪):早安 (陳○俊"貸款達人""):LINE貼圖 (偵字卷第48頁) 24 李○雄與汪子琪間 (10:50汪子琪):特助早安~~~我想請問數據大概需 要幾天能編排好呢? (10:53李○雄):工程師要編排三個月數據,應該明天 下午可以編排完成!我會通知妳! (11:07汪子琪):好 了解 謝謝特助 (偵字卷第62頁) 25 110年11月26日(星期五) 陳○俊"貸款達人""與汪子琪間 (00:56汪子琪):哥哥 如果數據今天會用好 貸款能在 31號前辦好嗎 (07:38陳○俊"貸款達人""):差不多下禮拜2或3 (08:03汪子琪):了解 (12:17汪子琪):哥哥 現在只差特助那邊的數據就ok 了嗎? (13:20陳○俊"貸款達人""):對阿 (19:49汪子琪):哥哥 特助還沒給我數據 (20:01陳○俊"貸款達人""):這樣就要等下禮拜了... (偵字卷第48頁) 26 李○雄與汪子琪間 (12:14汪子琪):特助,今天數據會出來嗎? (12:21李○雄):下班前會好 (15:50汪子琪):好 謝謝特助 (19:44汪子琪):特助 數據還沒出來嗎? (19:46汪子琪):【電話取消】 (偵字卷第62頁) 27 110年11月28日(星期日) 陳○俊"貸款達人""與汪子琪間 (11:43汪子琪):哥哥 我賴給特助他都沒有回覆 (偵字卷第48頁) 28 110年11月29日(星期一) 陳○俊"貸款達人""與汪子琪間 (09:51汪子琪):哥哥 早安 (09:52汪子琪):特助現在還沒回我 (10:01汪子琪):【電話取消】 (11:14汪子琪):? (11:22汪子琪):【電話無回應】 (11:22汪子琪):【電話無回應】 (11:22汪子琪):哈囉~~~ (11:23汪子琪):【電話無回應】 (11:24汪子琪):【電話無回應】 (11:25汪子琪):【電話無回應】 (11:25汪子琪):哥哥 等下可以回我嗎 (11:28汪子琪):【電話無回應】 (12:27陳○俊"貸款達人""):今天禮拜一比較忙 我忙完打給你 (12:55汪子琪):好 (13:46汪子琪):哥哥,如果你有空可以幫我聯絡特助 嗎 (15:47汪子琪):哈囉哥哥 (16:38汪子琪):【電話無回應】 (17:02汪子琪):【電話取消】 (18:00汪子琪):【電話無回應】 (18:10汪子琪):【電話取消】 (18:14汪子琪):哥哥 你何時方便? (18:15汪子琪):我今天都聯繫不到特助 (18:52汪子琪):哈囉 (19:13汪子琪):【電話取消】 (偵字卷第48-50頁) 29 李○雄與汪子琪間 (09:02汪子琪):【電話取消】 (09:33汪子琪):特助早安!今天數據會編排完嗎?因 為要月初了,家裡很急需用到一筆資 金 (10:01汪子琪):【電話取消】 (10:22汪子琪):【電話無回應】 (10:23汪子琪):【電話無回應】 (11:14汪子琪):哈囉特助 您能回覆我嗎 (11:22汪子琪):【電話取消】 (11:23汪子琪):【電話取消】 (13:01汪子琪):【電話取消】 (13:19汪子琪):哈囉特助… (13:38汪子琪):【電話取消】 (14:31汪子琪):【電話取消】 (偵字卷第63頁) 30 110年11月30日(星期二) 陳○俊"貸款達人""與汪子琪間 (08:20汪子琪):哥哥今天能回覆嗎? (09:02汪子琪):【電話取消】 (09:21汪子琪):【電話取消】 (09:41汪子琪):【電話取消】 (10:16汪子琪):【電話取消】 (汪子琪):【電話取消】 (偵字卷第5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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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