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易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雲臺
楊晨靚
上列上訴人因被吿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易字第1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32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僅就原判決關於 量刑(含緩刑)、沒收提起上訴,業經檢察官明示在卷(本 院卷第63頁、73頁),是原判決其他部分,均不在本院審理 範圍。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㈠被告王雲臺、楊晨靚既未與告訴人 楊朝程達成和解,也未賠償其損害,被告王雲臺販售股票之 得款及被告楊晨靚販售股票所得之佣金,屬犯罪所得,應宣 告沒收,原判決未宣告沒收、亦未認定,實有違刑法不應使 被告保有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㈡原判決量刑過輕,被告王 雲臺、楊晨靚未與告訴人楊朝程達成和解,是否確有悔悟之 心,尚非無疑,原審判決量處之刑及諭知緩刑是否妥適,容 有再行商榷之餘地等語。
三、經查:
㈠、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緩刑諭知不當,係以 被告王雲臺、楊晨靚未與告訴人楊朝程達成和解為由,然本 件起訴意旨係認被吿王雲臺、楊晨靚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44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175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經營證 券業務罪,並就被告涉犯詐欺取罪部分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原判決亦同起訴意旨所認定,而判處被吿王雲臺、楊晨靚共 同犯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業務罪,並據以依法量刑,則本件被 吿王雲臺、楊晨靚所犯,屬侵害證券交易安全之公共法益,
尚與單純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不同,原判決就量刑部分 ,業已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各項量刑因素,核與卷內證 據資料相符,並無何裁量權行使之瑕疵,檢察官以被吿王雲 臺、楊晨靚未與告訴人楊朝程達成和解為由指摘原判決量刑 過輕,實誤解本件為侵害證券交易安全之公共法益犯罪,其 量刑不應與侵害個人財產犯罪相混淆,況原審法院亦於審理 程序傳喚告訴人楊朝程到庭陳述意見,告訴人楊朝程稱:同 意檢察官起訴內容,請依法處理等語(原審卷第46頁),顯 見原審法院已兼顧告訴人楊朝程之陳述意見權,並非漏未考 量之情況,則檢察官再以未與告訴人楊朝程和解為由,指摘 原判決量刑、緩刑宣告不當,即非有據。
㈡、上訴意旨稱,應就被告王雲臺販售股票之得款及被告楊晨靚 販售股票所得之佣金宣告沒收,然起訴意旨係認為被吿王雲 臺、楊晨靚共同犯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並就詐欺取財罪嫌 部分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且並未聲請沒收犯罪所得,原判決 亦同此認定,則本件被吿王雲臺、楊晨靚既非經論以詐欺取 財罪,其等販售股票所得即非可認為均屬犯罪所得,檢察官 上訴後聲請沒收,已屬無據。再沒收宣告屬對被吿財產權剝 奪之不利處分,就是否有犯罪所得應予沒收及沒收之依據與 範圍,自應由檢察官具體指明適合之證明方式,本件起訴意 旨並未聲請沒收犯罪所得,公訴檢察官於原審審理程序亦未 曾為此主張(原審卷第39-47頁),卻於上訴後指摘原判決 未諭知沒收犯罪所得違法,又未於上訴書中載明所稱「販售 股票所得之佣金」係依何證據認定,具體數額為何,其聲請 沒收之依據與範圍本屬不明,再查諸本件檢察官所提出之全 部卷證,亦無從認定被吿楊晨靚有何賺取佣金之事實(偵一 卷第115-116頁),檢察官上訴後方請求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即屬無據。
四、綜上,原判決之量刑及沒收部分,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檢 察官以上開情詞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之量刑與沒收部 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應適用之程序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本案經檢察官陳昆廷提起公訴、檢察官白覲毓提起上訴、檢察官陳昱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信邦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
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8條之2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43條之1第3項、第43條之5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6第1項、第44條第1項至第3項、第60條第1項、第62條第1項、第93條、第96條至第98條、第116條、第120條或第160條之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第165條之1或第165條之2準用第43條第1項、第43條之1第3項、第43條之5第2項、第3項規定,或違反第165條之1準用第28條之2第1項、第43條之6第1項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違反第43條之1第2項未經公告而為公開收購、第165條之1或第165條之2準用第43條之1第2項未經公告而為公開收購者,依第1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