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選上訴字,112年度,709號
TNHM,112,選上訴,709,202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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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選上訴字第709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達鴻
被 告 唐容



選任辯護人 法扶律師嚴庚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111年度選訴字第27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選偵字第263號、第266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是嘉義縣○○鄉○○村前村長,為民國111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該村村長候選人林正雄(登記第1號) 之支持者,意圖使林正雄當選,竟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 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於民國(下同)11 1年11月22日上午7時許,在嘉義縣○○鄉○○村00鄰○○○000○0號 其居住處,交付西螺鎮農會特級米1包(5公斤裝,市價新臺 幣235元)及林正雄的競選文宣,給其鄰居莊老墜(由檢察 官另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藉此約使有投票權人莊老墜 於上開選舉投票時圈選支持林正雄,而就其投票權約為一定 之行使。莊老墜則當場收受被告所交付之白米及上述競選文 宣而允諾之。因認被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 嫌。
二、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 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惟無論直接或間接 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 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無從 為有罪之確信時,自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況刑事訴訟法第 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 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 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 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 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亦應為



被告無罪之諭知。
三、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 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 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 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 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 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 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 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 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 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 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 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 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 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 字第352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否屬於對價關係,應審酌行 為人之主觀意思、行為時之客觀情狀,及衡量給付之對象、 時間、方法、價額及其他客觀情狀,依國民之法律感情及生 活經驗,評價有無逾越社會相當性,及是否足以影響或動搖 投票意向等項,本於推理作用加以綜合判斷(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4009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莊老 墜、唐啟泰之證述、扣案物品照片、查詢個人基本資料、臺 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選偵字第263、266號不起 訴處分書等為主要論據。  
五、被告經過訊問後,固坦承:伊有邀請莊老墜於111年11月22 日上午7時許至伊住處,期間伊有請託莊老墜投票支持登記1 號村長候選人林正雄,也有於莊老墜離開前,交付5公斤之 西螺鎮農會特級米1包、競選文宣品給莊老墜之事實。惟堅 詞否認有何交付賄賂之犯行,辯稱:這包米是喪家的愛心米 ,伊平常偶爾就會送莊老墜米,因為莊老墜家境不好,又是 獨居老人。伊雖然有請莊老墜支持林正雄,但莊老墜拒絕說 另一位候選人唐啟泰是他的親戚,不可能支持林正雄。後來 伊等繼續聊天,等到莊老墜要離開的時候,伊才拿愛心米送 他,也拿口罩、菜瓜布的宣傳品給他,伊送米跟選舉沒有關 係等語。
六、觀諸被告上開抗辯內容,本件爭點即為:檢察官提出的證據 ,是否足以證明被告交付給莊老墜之白米1包,主觀上具有 行賄之犯意?被告交付給莊老墜白米1包,是否為行求莊老 墜於選舉時支持林正雄的對價物品?經查:




㈠被告於111年11月22日上午7時許,請莊老墜至其上開住處, 期間被告有請託莊老墜投票支持登記1號村長候選人林正雄 ,亦有於莊老墜離開前,交付5公斤之西螺鎮農會特級米1包 、競選文宣品給莊老墜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原審 審理時坦承在卷(警卷第1-7頁、偵27號卷第43-44頁、本院 卷第143、232-240頁),並有查詢個人基本資料、中央選舉 委員會選舉及公投資料庫111年村里長選舉網路列印資料、 白米資訊照片、扣案物品照片附卷可查(警卷第36-38頁、 偵66號卷第27-29頁、原審卷第37-40頁)。而莊老墜收受被 告交付之白米,經檢察官認定涉犯刑法第143條之投票受賄 罪嫌,惟因屬輕微案件,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 訴處分書在卷可憑(偵263號卷第27-28頁)。以上事實堪先 認定。
㈡關於本件白米之來源:
  被告於警詢時陳稱:白米是同村莊村民莊金竹過世時,我有 去幫忙,葬禮結束後,死者家屬有發白米,讓我分給窮苦人 家等語(警卷第7頁);於偵查時陳稱:那是喪家的米,要 讓我給艱苦人等語(偵427號卷第43頁);於原審審理時陳 稱:辦喪事的時候我去幫忙,後來莊老墜要走了,我就把辦 喪事的白米讓他順便拿回去吃等語(原審卷第143頁),均 一致表示該白米為喪家提供。參以證人即莊金竹之孫女莊雯 婷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爺爺的喪事在111年11月16日舉辦 ,當時有5公斤裝的米塔,喪事辦完後,就把米分給村裡的 老人,看有誰有需要就拿走。我有問幫忙我們的伯母,她說 唐容有拿米走,但不確定幾包,他拿的是西螺農會的米等語 (原審卷第247-249頁),核與被告所述上情大致相符。並 有證人莊雯婷於臉書截圖旁簽名確認扣案之米為其喪家米之 書面資料、扣案米照片在卷可查(偵266號卷第27頁、原審 卷第93頁)。則被告陳稱其交付給莊老墜之白米來源為喪家 米乙情,應可相信。
㈢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無法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⒈被告於111年11月24日第1次警詢筆錄之記載,就交付白米、 請託莊老墜投票給林正雄等節,部分記載過於簡略。就被告 表示一開始就先跟莊老墜說請他支持林正雄、米是莊老墜要 回去才拿給他等語,此二行為之時間,有相當之間隔,並未 記載於筆錄。被告於同日之第2次警詢筆錄中關於「因為我 年事已大,對於法律規範較不熟悉,可能因此誤觸相關法律 規定,經家屬告知後深感悔恨,希望檢座能給個自我反省的 機會」等語,並非被告所述,而係被告兒子所述,有警詢筆 錄2份、原審勘驗筆錄及附件在卷可查(警卷第1-7頁、原審



卷第144-145、181-183頁)。
 ⒉被告於檢察官偵訊時,屢次向檢察官表示送米跟選舉沒有關 係,是因為莊老墜為艱苦人等語,此部分未見記載於筆錄, 筆錄記載過於簡略,有原審勘驗筆錄及附件在卷可查(原審 卷第145、183-186頁)。
 ⒊由原審法院勘驗被告警詢、偵查筆錄之結果,可知被告所稱 之請託支持林正雄、交付白米給莊老墜之時間差距,以及此 二者之間沒有關係等語,均是在表示此二行為是分開之兩件 事。自不得僅以被告上開警詢、偵訊筆錄形式上之簡略記載 ,遽而認定被告於偵查中業已坦承犯行,先予敘明。 ㈣證人莊老墜之證述,無法逕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⒈就被告交付白米給莊老墜時,有無告知白米來源為喪家愛心 米一節。證人莊老墜於警詢時證稱:我不知道被告交付米的 來源等語(警卷第13頁、原審卷第145頁)。於原審審理時 證稱:我問唐容怎麼有這包米,他說那是愛心米。檢察官又 問:被告有無跟你說這是人家喪事送的米?證人莊老墜回答 :莊金竹等語(原審卷第158頁)。就被告交付白米給莊老 墜時,有無告知該包白米為喪家愛心米一節,莊老墜的前後 供述並不一致。
 ⒉就被告交付白米給莊老墜「同時」,有無請託莊老墜支持村 長候選人林正雄一節。證人莊老墜於原審證稱:被告交白米 給我之後,有請我支持村長林正雄,在交白米之前就有說了 等語(原審卷第154頁)。後又稱:被告拜託我投票給林正 雄是先講的,我要回來時才把米給我。他在拿米給我的時候 ,沒有繼續跟我拜託。被告拜託我支持林正雄,我回他不可 能,我拒絕被告之後,我跟他沒有再聊其他話題馬上就回 家了。我跟他說我要回去,他就馬上說等一下,有東西要給 我等語(原審卷第163、170頁)。嗣又改稱:我要回家時, 被告拿米給我的時候,跟我說一號、拜託拜託等語(原審卷 第173頁)。時而稱被告僅有在一開始聊天時,請其支持林 正雄,時而又稱被告交付白米之同時,有同時請託其支持林 正雄,所述亦不一致。因此,被告辯稱伊僅在與莊老墜剛開 始聊天時,有請託莊老墜支持林正雄,而於莊老墜離去交付 白米給莊老墜時,並未再次請託乙情,亦有可能。 ⒊就莊老墜是否有應允被告會投票支持林正雄一節。證人莊老 墜於警詢時證稱:被告叫我村長投給林正雄之後,我跟他說 好等語(警卷第12頁、本院卷第189頁)。於原審證稱:我 去被告家聊天,被告請我支持林正雄,我跟他說不可能,我 和唐啟泰有親戚關係,我奶奶是唐啟泰的姑婆,有這樣的關 聯在,我怎麼答應他等語(原審卷第154-155頁),證述前



後不一。證人莊老墜於原審證稱:我當時去警察局做筆錄是 唐啟泰載我去的,這件事情,一邊我是我朋友,一邊是我親 戚,我要怎麼做等語(原審卷第166頁)。經原審法院勘驗 證人莊老墜的警詢筆錄,證人唐啟泰確有插話之情形,有原 審勘驗筆錄及附件在卷可查(原審卷第145、186-192頁)。 可見莊老墜與唐啟泰確有相當親誼關係,如一方與自己有親 戚關係,拒絕友人投給另一方之請託,亦合於常情。因此無 法逕認證人莊老墜於警詢中之證述係屬實在。
 ⒋就被告於本次交付白米給莊老墜前,被告贈送白米給莊老墜 之頻率一節。證人莊老墜於警詢時證稱:唐容平常2、3個月 就會給我1包白米,但他今(111)年拿幾次米給我,我不記得 等語(警卷第13頁、原審卷第190頁)。於原審證稱:喪事 如果有米的話,被告會給我1包,一年最少吃他5包米,大部 分都是5公斤的等語(原審卷第159頁)。又改稱:被告沒當 村長之後,就沒有送我白米了等語(原審卷第160頁)。嗣 又改稱:被告不是當村長才有送等語(原審卷第160頁)。 後又改稱:沒當村長就沒有來源,他哪來的米送我。被告沒 當村長的這段期間,除了這次,都沒有送我米等語(原審卷 第160、171-172頁)。對於被告是否於選舉前,偶爾就會送 白米給莊老墜,及送白米之頻率乙節,前後說詞反覆。參以 證人莊老墜於原審證稱:我跟被告家距離200公尺,走路約 需要半小時等語(原審卷第152頁)。經原審法院查詢被告 與莊老墜住處之步行距離最遠為251.23公尺,有門牌電子地 圖查詢系統在卷可查(原審卷第193-194頁),縱使考量莊 老墜年事已高,行走速度不快,30分鐘亦遠遠超過實際可能 花費之時間。顯見莊老墜對於時間之掌握程度,已不甚精確 。則被告是否於卸任村長後,就未曾贈送白米給莊老墜,或 於本案發生前,被告仍偶爾會贈送白米給莊老墜乙情,實有 疑問。被告辯稱大約1年會送1次白米乙節,亦有可能。 ⒌證人莊老墜於原審雖證稱:被告除了交白米給我之外,還有 選舉的宣傳單。當時他除了跟我說拜託我投給林正雄以外, 還有講到支持議員鄉長縣長一些人等語(原審卷第162 、174頁)。然由扣案物品照片可知,被告交付莊老墜之選 舉宣傳品,除林正雄宣傳單外,尚有縣長候選人之菜瓜布 宣傳品、縣議員候選人之口罩宣傳品(偵266號卷第27、29 頁),均為日常生活用品。白米與上開宣傳品,既均為日常 生活用品,則被告辯稱因莊老墜經濟不好,為獨居老人,故 贈送其白米乙節,尚有可能。
 ⒍是以,莊老墜雖曾於警詢及原審證稱被告交付白米時,曾同 時請求其支持林正雄等語。然依上開事證,莊老墜就當時發



生之重要情節前後所述不一。參以其年紀老邁,已係00餘歲 高齡之人,記憶衰減退化,衡屬常情。因此能否僅以其於警 詢及原審中上開對被告不利之片面證述,逕認被告涉犯本件 犯行,尚屬有疑。況倘若被告所述之情為真,則被告雖有請 託莊老墜支持林正雄,然如經莊老墜拒絕後,二人持續聊天 ,於莊老墜欲返家時,被告先前偶爾即會送米給獨居年邁的 莊老墜,因前幾日剛好有領得喪家愛心米,而將該米送給莊 老墜。則被告之上開送米之行為,難認與請託莊老墜支持林 正雄具有直接關聯性,尚難認定被告有行賄之犯意。 ⒎證人莊老墜雖於原審證稱:我拿被告給我的米,我認為這包 米跟選舉有關係等語(原審卷第164頁),然此僅為證人莊 老墜之主觀想法,無法作為認定被告有行賄犯意之證明。 ⒏綜上,證人莊老墜之證述內容,僅能證明被告確實有於上開 時間、地點,要莊老墜至被告家中聊天,聊天期間有提及請 託莊老墜支持林正雄。且被告有於莊老墜返家時,交付白米 1包及3位候選人之宣傳品給莊老墜。此部分證明事項,本為 被告所坦認,然就本件爭點即被告有無行賄犯意之證據,僅 有證人莊老墜上開警詢、原審中前後不一致之證述:被告請 我支持林正雄,我說好(後說不可能);被告只有一開始的 時候有請我支持林正雄(後說交付白米同時也有);被告2 、3個月就會送我1次米(後說被告沒當村長就沒再送了)。 莊老墜年約00歲,年事已高,就部分事項記憶不清、說詞反 覆,實屬正常。本院無法認定莊老墜何次之證述才為事實, 自無法隨意擷取莊老墜不利於被告之證述,即認定被告有行 賄之犯意。至公訴意旨所舉之扣案物品、照片等證據,僅能 證明客觀上被告曾交付該等物品予莊老墜,尚無法達到被告 成立上開犯罪之確信。
 ㈤被告交付白米給莊老墜之時間點,距離選舉日僅有4日,時間 甚近,然被告領得白米之時間點為111年11月16日,與被告 嗣後交付白米之日期間隔6日,時間亦相差不遠。何況,也 不能僅因距離選舉期間接近,即推認任何日常生活中符合人 情之正常社交舉止,均屬瓜田李下,甚至據此認定被告有行 賄之犯意。  
七、檢察官雖然上訴主張:被告始終是在通知莊老墜前往其住處 見面的同一次機會下,對莊老墜進行請託投票及交付白米之 行為,衡諸一般社會常情,此二行為間已具有高度緊密關聯 性。被告是先請託莊老墜投票給候選人再交付白米,還是先 交付白米再請託莊老墜投票給候選人,並不重要。縱認被告 交付給莊老墜之白米係出自喪家所發送的愛心米,然被告選 在選舉倒數期間之敏感時機交付白米,同時還結合了請託投



票之行為,且並未如實告知莊老墜其白米來源(莊老墜於警 詢證稱不知道該白米來源等語,較為可信),被告只是假藉 送喪家愛心米給獨居老人之機會,達到賄選之目的等語。然 查:
 ㈠單一證人的指述應有補強證據佐證其證言與事實相符,所謂 補強證據,雖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然 仍須佐證證人之指證非屬虛構,而能予保障其陳述之真實性 者。本案證人莊老墜歷次供述已有不一,縱使莊老墜於偵查 中曾指述被告藉著贈送其白米一包,行求其投票支持特定候 選人等語,然被告辯稱其贈送莊老墜白米一包,單純是匡濟 幫忙獨居年邁的莊老墜,與投票選舉無關等語,則莊老墜的 指述即須有補強證據予以佐證。而本案被告贈送莊老墜白米 乙事,恰在選舉日前4 天,且被告與莊老墜聊天過程也有提 到選舉的事情,被告的行為確實有可能令人懷疑是賄選,惟 原審法院基於上開理由(例如:莊老墜在警詢無法迴護被告 的時候,就曾陳稱:被告平常2-3個月就拿一包白米給我, 有時候是3公斤,有時候是5公斤。警卷第13頁),已經說明 莊老墜的指述和懷疑恐有誤會之處,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可 以令人相信莊老墜的指述和懷疑完全屬實,基於罪證有疑應 為有利於被告的認定法則,原審認為本案尚無法達到無可懷 疑的程度來認定被告構成犯罪,其認事用法尚無違誤。 ㈡其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 求期約或交付賄賂罪之成立,行為人主觀上乃應具有行求賄 賂之犯意,且所交付的財物客觀上需為約使投票權為一定行 使之對價,方能成立此罪。檢察官雖主張被告與莊老墜在聊 天過程,請託莊老墜投票支持特定候選人,與交付白米給莊 老墜之行為,二者之間已具有高度緊密關聯性,應可認為送 米應是約使投票權為一定行使的對價等語,然原審基於上開 理由,認為選舉之前,鄉里朋友互相談論選舉支持的對象, 本是正常,被告贈送給莊老墜的是從喪家取得的白米,並非 自己預先購買或從候選人處取得欲供作賄選使用目的,且甚 有可能是於談論選舉話題過一陣子之後,基於鄰里朋友情誼 而為贈送,被告贈送白米的行為與其稍早委請莊老墜支持特 定候選人二事,彼此之間仍可區隔,而無法認定有對價關係 ,其認事用法尚與經驗法則相符。
 ㈢此外,被告若果真有為特定候選人向選民行求、期約或交付 賄賂,而約使為一定投票的犯意,衡情被告應該不只僅會針 對莊老墜為之,而會接續地、廣泛地向選區多數選民為之, 然本案檢察官指控被告行賄的選民,卻僅有莊老墜一個人而 已,檢察官並無提出其他任何一個選民指控被告有類似的行



賄舉止,也沒有在被告住處查獲任何預備行賄選民的物品, 更可佐證被告將喪家白米轉贈給莊老墜,其出發點應是與平 常其贈送白米給莊老墜相同,尚難僅因與投票時間相隔4天 ,即認為被告主觀上有行賄的犯意。
八、綜上,檢察官認為被告涉犯上開犯行所憑之證據,經綜合評 價後,仍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 告為有罪的程度,被告的犯嫌即屬無法證明,原審為被告無 罪之諭知,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檢察官猶執上開情詞提起 上訴,請求本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被告有罪云云,並無理 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輝興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志峯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但應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之限制)。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附錄法條: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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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