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再字,112年度,85號
TNHM,112,聲再,85,20230713,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之配偶 劉泓志





受判決人 楊岫涓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89號中
華民國107年5月31日確定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
第1056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5744號),聲請
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如附件,並略以:
㈠上訴之聲明:南高院法院法官依釋字371、572、590釋憲;應 迴避原法官;南地院及南高院判決廢棄。
㈡內容程序方面:
 ⒈根據112年度聲字第107號確定裁定證物2-112.5.29—南高院00 0-0000函院長簽名說認為合法可抗告到最高法院及證物2-11 2.06.00-0000000000函表示有意見到最高法院平等比照可3 審。
 ⒉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不受任何干涉」。
 ⒊比例原則:
台高院111上訴385及最高法院112台上642判決(證3)(如犯 偽造私文書(刑法210)卻可易科罰金反而還可以上訴3審) 南高院法院法官依釋字371.572.590釋憲(見證4)。 ⒋如果另案同意上訴申請,請駁回再審聲請。 二、按:
 ㈠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定有明文。




 ㈡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亦定有明文 。
 ㈢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 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 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 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所謂 新事實及新證據,必須具備新規性及確實性之要件,其中新 規性之要件,採取以該證據是否具有「未判斷資料性」而定 ,與證據之確實性(或稱顯著性),重在證據之證明力,應 分別以觀。依此原因聲請再審者,應提出具體之新事實或新 證據,由法院單獨或綜合案內其他有利與不利之全部卷證, 予以判斷,而非徒就卷內業已存在成立且經調查斟酌之證據 資料再行爭辯,或對於法院取捨證據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 抑或對卷內同一證據之證明力執憑己見徒事爭執。是以如提 出主張之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 尚無法對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產生合理懷疑,或不足以 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者,即無准予再審之餘地(最 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344號裁定意旨參照)。 ㈣109年1月8日修正公布,同月10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增訂第42 9條之2前段規定,聲請再審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 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 。其立法意旨係為釐清聲請再審是否合法及有無理由,故除 顯無必要者外,如依聲請意旨,從形式上觀察,聲請顯有理 由而應裁定開始再審;或顯無理由而應予駁回,例如提出之 事實、證據,一望即知係在原確定判決審判中已提出之證據 ,經法院審酌後捨棄不採,而不具備新規性之實質要件,並 無疑義者;或顯屬程序上不合法且無可補正,例如聲請已逾 法定期間、非屬有權聲請再審之人、對尚未確定之判決為聲 請、以撤回或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裁定駁回再審聲請之同一 原因事實聲請再審等,其程序違背規定已明,而無需再予釐 清,且無從命補正,當然無庸依上開規定通知到場聽取意見 之必要,庶免徒然浪費有限之司法資源(最高法院109年度 台抗字第2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上開聲請人據以聲請再審之證據(詳附件),或為他 案判決,或為法條、釋字,或為本院回函,或單以健保費用 申請書、病歷為據,此等均非聲請再審法定事由所指之新事 實或新證據,其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所舉聲請再審理 由,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符,此部分聲 請為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本案聲請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433條前段規定 裁定駁回;且因無從補正,屬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規定, 顯無必要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之情事,爰不予傳訊聲請人到 庭,及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另聲請人已多次聲請 再審,經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7、33、65號以不合法為由 駁回,此有前案紀錄表可按,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