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義翔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
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義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義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 判決確定後,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双財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