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617號
TNHM,112,聲保,617,2023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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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應得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
聲付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應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應得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陳顯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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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