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12年度,658號
TNHM,112,聲,658,202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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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即 受 刑人 林東輝
上列聲請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下稱聲請人)林東輝因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決確定,因符合數 罪併罰規定,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 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 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
三、依前開規定,僅檢察官有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權限,受刑 人僅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之,本件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 執行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何秀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心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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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