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易字,112年度,116號
TNHM,112,上易,116,202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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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長木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
字第942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偵續字第2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游長木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公司)負責人,告訴人鄭鍾淇則為○○○藥房負責人。被告明 知其無能力交付感冒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20日11時許,至臺南市○區○ ○路0段00巷00號即告訴人經營之前揭藥房,向告訴人佯稱: 所銷售之感冒液即將漲價,是否要加訂商品等語,致告訴人 陷於錯誤,同意預購300箱感冒液,並已交付新臺幣(下同 )225,319元與被告;惟被告於同年9月3日通知告訴人無法 依約交付商品,告訴人始悉受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 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 於被告事實之證明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 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105年度臺上字第3078號刑事判決意 旨參照)。且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 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 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 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 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 院108年度臺上字第357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刑事訴訟 上證明之資料,無論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 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真實之程度,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 ,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 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據為不利被告之 認定;而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



實尚欠明顯,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最 高法院109年度臺上字第237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而告 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追訴為目的,其指訴是否與 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必告訴人所指述 被告之犯罪情節,無瑕疵可擊,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 實相符,始足據為有罪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106年度臺上 字第127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以上開事實有 被告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之指述、證人即○○○化學製藥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業務經理劉沛樺於偵查中之證 述、被告寄與告訴人之信函、被告交付之支票、票據退票理 由單、代工訂貨單、發票等資料可資佐證,為其論據。訊據 被告固坦承曾於110年3月間詢問告訴人是否要預訂○○公司之 ○○感冒液(下僅稱感冒液),並向告訴人收取225,319元之 貨款等事實,惟堅決否認涉有詐欺取財罪嫌,辯稱:其和告 訴人間之交易模式一直是先講好感冒液的箱數跟價格,告訴 人會先付貨款,之後等告訴人需要感冒液時其再送貨過去, 其這次向告訴人收貨款時,運費、原料都上漲,各家感冒液 都有漲價的情形,110年5、6月間其還有感冒液的存貨,其 曾詢問告訴人是否要送貨,但告訴人稱伊還有存貨,其就沒 交貨,之後其就無貨可交,也因周轉不靈而無法退款等語。四、經查:
 ㈠被告實際負責○○公司之業務,告訴人則為址設臺南市○區○○路 0段00巷00號之○○○藥房負責人,被告於110年3月間曾向告訴 人表示感冒液要漲價,並於110年3月20日(單據記載為24日) 向告訴人收取300箱感冒液之貨款225,319元,嗣被告於同年 9月3日(以○○公司名義)通知告訴人無法依約交貨,迄今亦 未交貨與告訴人等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原審、本院準備 程序及審理中均已承認在卷,且有告訴人即被害人於警詢、 偵查中之證述可供查佐(警卷第3至5頁,偵卷㈠即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388號卷第15頁反面),並有○○公 司之變更登記表、○○公司寄與告訴人之信函、○○公司應收帳 款請款單、預購款憑條、預購出貨紀錄在卷可稽(警卷第13 至17頁、第19至25頁,偵卷㈠第17至22頁,偵卷㈡即同署111 年度偵續字第9號卷第33至35頁),上開事實固堪認定。 ㈡惟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係以行為人於行為之 初,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為其主觀構成要件 。又債務人於債之關係成立後,如有債務不履行之情形,在 一般社會經驗上,其可能之原因甚多,縱令有遲延給付或不 為給付之情形,茍無足以認定其在債之關係發生時即故意藉



此詐財之積極證據,尚不得僅以其違反債信之客觀事態,推 定債務人原有詐欺取財之不法所有意圖(最高法院92年度臺 上字第528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且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 詐欺罪之成立,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 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 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 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11 0年度臺上字第234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縱被告事後 有未能依約交付告訴人所訂購之感冒液之情形,仍須依卷內 事證足認被告向告訴人收取感冒液貨款之初,即係本於不法 所有之意圖及詐財之故意,向告訴人訛稱不實事項,使告訴 人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貨款,始能認定被告涉有詐欺取財罪 嫌。
 ㈢告訴人於警詢中固先證稱:被告於110年3月20日11時許到伊 經營的○○○藥房,問伊要不要訂貨追加感冒液,不然以後可 能會漲價,伊就決定再跟被告預購300箱,共225,319元,伊 當場交付現金,日後被告再慢慢出貨,直到伊於110年9月3 日收到信函稱○○公司因跳票導致無法正常供貨,伊撥打被告 手機及○○公司電話均無人接聽,伊才發現遭詐騙等語(警卷 第3至5頁);又證稱:被告跑來說1箱感冒液要漲200元,伊 的藥雖沒賣完,但聽到要漲價就想說買來囤貨,伊認為被告 是明知給不出貨,還用漲價的理由來騙伊貨款等語(偵卷㈡ 第50頁)。但告訴人於偵查中亦曾證稱:伊擔任西藥房老闆 已經50幾年,跟被告也交易感冒液10幾年,之前的交易都是 伊先付款,被告會依約交貨,伊是在○○○藥房交付現金給被 告,這次伊認為被告詐騙是因為被告收錢,但沒有交貨給伊 等語(偵卷㈠第15頁反面)。於原審審理時復證稱:伊的西 藥房只有跟被告進貨,差不多3年會跟被告訂購感冒液1次, 伊先拿現金給被告,最後1次伊還有差不多60箱的貨,被告 跑來說以後1箱要漲1、200元,要伊先訂貨,伊做生意要賺 錢,聽到要漲價當然先跟被告買,但被告過幾個月之後就倒 閉了;伊和被告間之交易模式是伊先把現金付給被告,如果 伊需要貨,會再打電話給被告說伊賣完了、再幫伊送30箱, 被告會送貨,並把數量扣掉寫下來;伊最後1次交付現金後 ,被告已經把錢拿走,但因為伊還有存貨,就沒叫被告送貨 ,之後被告就寄信來說他倒閉了,外面也有傳聞,被告也不 接電話,伊才知道自己被騙了;這種感冒液全臺就只有被告 自己在賣,他說要漲價就漲、不漲就不漲,後來被告的公司 就倒閉了等語(原審卷第65至72頁)。佐以被告前於103年3 月20日、104年6月26日、105年6月28日、106年10月31日、1



08年4月11日均曾向告訴人預收感冒液300箱之帳款,有被告 提出之○○公司應收帳款請款單及告訴人提出之預購款憑條、 預購出貨紀錄、應收帳款請款單可互為參照(偵卷㈠第17至2 2頁,偵卷㈡第33至35頁),益徵被告與告訴人間於本案前即 存有告訴人先交付感冒液之貨款、被告再依告訴人要求陸續 出貨之交易模式,則被告於110年3月20日再向告訴人預收感 冒液之貨款,實無悖於渠等間交易習慣之情形,尚難僅以被 告事後未能交貨,即遽認被告係藉此向告訴人詐取財物。 ㈣被告於110年3月20日向告訴人收取貨款前,縱曾向告訴人表 示感冒液可能或即將漲價等語,但以近年之原物料價格波動 、眾多商品價格紛紛調漲之社會經濟情勢觀之,被告所述漲 價乙事確存有相當之可能性,亦難以此逕認被告有何施用詐 術之舉。況依被告與告訴人間之前揭交易模式,被告此次向 告訴人收取感冒液預收帳款之時間(110年3月20日或24日) ,距離前次(108年4月11日)已有相當之時間間隔,雖告訴 人於被告周轉困難後未能取得所訂購之感冒液,又未能取回 預付之貨款而受有損失,情緒上難免憤懣、不滿而有受騙之 感,然告訴人依前述交易習慣預付貨款,亦難謂有何陷於錯 誤可言。
 ㈤再被告於110年1月25日、110年2月25日、110年4月9日均曾提 出訂單要求○○○公司為其代工生產感冒液,○○○公司則陸續於 110年3月22日、110年4月15日、110年5月27日生產完成並交 貨;110年3月22日交貨數量為1,630箱(每箱60瓶)加58瓶 ,110年4月間交貨數量為1,086箱加22瓶、699箱加78瓶,11 0年5月27日交貨數量為1,088箱加52瓶等情,復經證人即○○○ 公司業務經理劉沛樺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參偵卷㈡第4 6至47頁、第69至70頁),且有代工訂貨單、代工確認單、 客戶對帳單、統一發票附卷可查(偵卷㈡第73至77頁、第83 至91頁、第95至99頁),足見被告於110年3月20日向告訴人 預收感冒液貨款時,確仍有生產感冒液持續交貨之計畫,自 難謂被告自始即有詐騙告訴人之故意或不法所有之意圖。至 被告交付與○○○公司以清償上開貨款之○○公司支票嗣後固陸 續於110年6月7日、110年7月7日、110年9月7日跳票,亦有 證人劉沛樺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可據(偵卷㈡第46至47頁 、第69頁),且有支票及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影本足 供查考(偵卷㈡第53至55頁、第79至81頁、第93頁),惟亦 無證據足證○○公司於110年6月前已發生財務狀況不良即將倒 閉之狀況,由此反更可徵被告辯稱其於110年5、6月間仍有 感冒液可交貨,其後始因經營困難、周轉不靈而無法繼續交 貨亦無法退款與告訴人等語,尚非無據,本件應僅屬民事債



務糾紛,不能遽以詐欺之罪名相繩;告訴人另指稱被告係其 明知交付與○○○公司之支票已跳票,仍於110年3月間詐騙伊 給付感冒液之貨款等語(偵卷㈡第50頁),容有誤會,更無 從僅憑告訴人之指述逕認被告於收受貨款時主觀上已知悉無 交貨能力,而仍刻意藉此詐取財物。
㈥本案之關鍵厥為:被告於110年3月20日時,是否明知○○公司 已發生財務狀況不良即將倒閉?乃策劃挖東牆補西牆,即以 「所銷售之感冒液即將漲價,是否要加訂商品」之話術,向 下游客戶誘引預購大量商品,待收取客戶之鉅額貨款後,先 支應其他應履行之債務後,同時向○○○公司要求為其代工生 產感冒液俾得交付下游客戶,並開具遠期支票,嗣因公司周 轉不靈,該些支票乃因存款不足、拒絕往來而跳票。經查: ①被告於110年1月25日、110年2月25日、110年4月9日均曾提出 訂單要求○○○公司○○公司代工生產感冒液,○○○公司則陸續 於110年3月22日、110年4月15日、110年5月27日生產完成並 交貨,有如前述。而證人廖宏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在 ○○市○○路經營○○○藥房,我和被告的買賣方式就是被告會先 來跟我們收錢,收錢以後,他就按照我們的需要,就把貨物 寄給我們,我們跟他叫貨,他就把貨寄過來。他沒有一次把 所訂貨物全部寄給我們,畢竟他也是長期的經營者,大家買 賣這麼多年,我們認為他應該會履行他的承諾,所以一般他 來跟我們收錢,我們匯錢給他以後,他就給我們一張單子, 記載他欠我們多少貨,就是這樣子。我一年訂一次一年份的 貨,就是6000箱,每箱800元,共400多萬元。這次訂貨,被 告於110年5月7日、6月9日、6月25日(最後1次)各出貨50、5 0、25箱,110年下半年,我跟他叫貨,他就沒出貨了,沒出 貨的部分大概還欠400萬元。我有跟被告游長木聯絡,他說 要委託別家公司生產,他之後會再出貨給我,所以沒對被告 提告等情(本院卷第150-156頁);證人林春來於本院審理時 結證稱:我在台南市○區○○街經營○○○藥品,這次訂貨,被告 於110年4月9日、5月18日、6月25日(最後1次)各出貨226、1 50、120箱,歷年來我每一次(不是一年)跟被告買都是300萬 元,之後就看我需要多少貨,伊就出多少貨給我,我們交易 模式就是這樣。這次雖被告有說要漲價了,要我買多一點, 但我沒有買比較多,且沒有漲價,十幾年都是這個價錢。6 月25日是最後一批,之後就沒有再出貨給我,所以還欠我10 8萬元,他跟我講為何沒有出貨的理由是伊委託○○○公司做, 他可能有欠○○○錢,○○○沒有做貨給伊,伊就沒有辦法出貨給 我等情(本院卷第156-160頁)。另在○○市○○區○○路經營○○○藥 品之證人蘇有亮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跟被告無買賣關係



,我是向○○○藥品之林春來進貨等語;在○○市○區○○路經營○○ ○藥房之胡育瑋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跟被告無買賣關係 ,我是向○○○藥房之廖宏仁進貨等語(本院卷第161-166頁), 而被告於本院亦供稱廖宏仁、林春來是大盤商,所以訂的量 很大,蘇有亮、胡育瑋是中盤商等語。足見被告雖有向廖宏 仁、林春來聲稱即將漲價,希彼等多購一些云云,但彼等2 人仍如往常訂購適足之貨。
②告訴人鄭鍾淇於原審陳稱:「我跟被告的往來模式,都是我 賣完之後才主動聯絡被告說要再訂貨、付款,但本件是我還 有存貨,因為被告突然跑來我家說每箱要漲200元,要我預 購300箱,因為價差很大,我才會先付款給被告,我認為那 時候被告已經要跳票了」(原審卷第30頁)、「我每3年才跟 他叫一次貨,因為3年才能賣完。我跟被告平常的交易模式 ,是拿現金給他,他現金全部收去,3 年一次,最後一次我 還有貨,他就跑來了。我還有差不多60箱,他跟我說以後1 箱要漲1、200元,我們做生意可以賺錢,以後1箱要漲1、20 0元,當然跟他買。這一次1箱都沒有給,因為我還有存貨, 我如果要貨,我會再打給他跟他說我賣完了,你再幫我送30 箱。我每3年就訂,一次訂300箱,他的東西我在賣,都差不 多這個量。1年差不多幾10箱」等語(原審卷第65-66、69頁) 。又告訴人鄭鍾淇於本院亦陳稱:我都是三年買300箱,我 的量就是這樣,我沒有辦法提高價格,我賣一箱才賺10元, 一箱裡面60罐,我們的利潤就是這樣而已,這是生意的競爭 ,如果賣比別人貴,就沒有人會來買。當時他跟我說要漲價 問我要不要買,當時他還有60箱還沒有出貨給我,照理說我 是不能再買,這是我的苦衷,被告來我家說一箱要漲價100- 200元,所以我才再預購300箱等語(本院卷第45頁)。綜上, 足見告訴人鄭鍾淇係純粹基於個人「商場要賺錢」(3萬元至 6萬元之價差)之考量而提早訂購以囤貨,並未比往常之訂購 量加多,殆可想見。另告訴人鄭鍾淇於原審陳稱:這次訂貨 ,差不多錢給他1、2個月後,我記得我還沒要打給他,但他 公司小姐有打來問要不要送貨(他是講這樣但我也不記得)。 我家裡還有貨,我為何要給他叫貨,叫貨的話我沒有地方放 等語(原審卷第67頁),核與被告所辯之情相符。 足見被告縱有向告訴人陳稱「所銷售之感冒液即將漲價,是 否要加訂商品」等語,並向告訴人預收感冒液貨款,惟當時  尚難謂被告自始即有拒不交貨而要詐騙告訴人貨款之故意或 不法所有之意圖,至為灼然。
 ③○○公司究於何時及何原因致周轉不靈?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 序時供稱:「110年的時候武漢肺炎剛開始,當時我的原物



料不能進來,我的運輸費、原物料漲價,還有國家每年調漲 最低工資,連續五年每月都漲1千,最低工資從1萬9漲到現 在2萬7,所以電視報紙都有講感冒藥要漲價,最重要的是武 漢肺炎跟感冒特徵很像,這不需要我講,很多藥房都是知道 的,我們藥商、藥廠搶買原物料,因為原物料是我在買的, 不是○○○買的,所以我要去囤貨,如果漲價不事先買的話, 原物料費用就會愈來愈高,如果藥不漲價的話我就要自行吸 收了。當時我有通知他們零售商要漲價,因為別家感冒液都 已經漲價了。(為什麼會經營不善、週轉不靈?)因為疫情關 係,我自行吸收,然後○○○趕做酒精跟清潔劑,原來幫我做 的感冒液的量就少一半。因為○○○那邊沒有辦法做出我所需 要的量,所以我無法對於中盤商那邊出貨,再去收新的錢, 就沒有辦法去付銀行的利息錢。當時我有跟銀行貸款,因為 我要囤那些原物料,所以我就要去找銀行借錢,現在沒有辦 法收錢,就沒有辦法支付銀行分期付款的錢(本金加利息) ,然後銀行就收銀根,我開出去的票就跳票,跳票後信用沒 有,就沒有辦法週轉了。」「當時3月份的時候還很正常, 當時○○○供貨都是很正常,而且銀行也還沒有收銀根,財務 狀況正常,當時沒有狀況。(是何時開始跳票?)110年7月16 日有一張跳票(臺灣中小企銀九如分行的票),從那時候開始 就週轉不靈了,那個票金額忘記了,跟○○○總經理個人借錢 那一筆沒有辦法還,才開始的,當時是用○○感冒液商標去借 錢,總共借2500萬,然後分10年還,這部分在彰化已經處理 結案了,這是私人借貸關係,這是要應付我老丈人之前的借 款。臺灣中小企銀也是分幾年攤還,因為7月份這張跳票以 後,紀錄就在那裡,然後就要拍賣資產、不動產,就這樣一 直在談了,不是3月之前週轉不靈,是在7月份以後才開始的 。如果我知道7月份要跳票了,那我6月就去找人談,收大量 貨款,那才叫詐欺,我後來正常的把○○○給我的貨出完了, 我自己一箱也沒有留,我都是正常給人家。」等情(本院卷 第42-44頁)。又本院向臺灣中小企銀九如分行函詢結果,○○ 公司所開立⑴票號0000000、發票日110年6月7日、金額313,3 94元、退票日110年6月7日⑵票號0000000、發票日110年7月7 日、金額349,795元、退票日110年7月7日⑶票號0000000、發 票日110年7月16日、金額204,600元、退票日110年7月16日⑷ 票號0000000、發票日110年9月7日、金額327,967元、退票 日110年9月7日等4張支票,退票理由為「存款不足」。另發 票日110年8月16日至111年4月30日,退票日110年10月4日至 111年5月3日之支票共16張,退票理由為「存款不足及拒絕 往來」。上情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5月11



日忠法執字第1129004306號函及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 卷可憑(本院卷第89-93、97頁)。而上開⑴⑵⑷3張支票即係○○ 公司開給○○○公司之支票(偵續卷第79、81、93頁)。綜上, 足見被告於110年3月間,向告訴人遊說預購300箱感冒液時 ,尚未發生退票情事,且○○○公司第2、3批交貨之日期及數 量,各為110年4月15、25日1086箱加22瓶、699箱加78瓶及1 10年5月27日1088箱加52瓶,已如前述,則斯時被告堪認有 足夠貨量交付告訴人之300箱(最多量),至為灼然。 ④又被告雖於110年1月25日、110年2月25日、110年4月9日均曾 提出訂單要求○○○公司○○公司代工生產感冒液,且於交貨 後所開具之發票日110年6月7日、110年7月7日、110年9月7 日之遠期支票均因存款不足而跳票,然此為○○公司與○○○公 司間之關係,況被告於110年3月20日時,是否明知○○公司已 發生財務狀況不良即將倒閉?一節,並未據檢察官舉證。是 自不能以事後○○公司與○○○公司間之債務不履行之關係,反 推被告於110年3月20日時對告訴人有詐騙之故意或不法所有 之意圖,不言可喻。
五、綜上所述,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既僅能證明被告曾向告訴 人預收感冒液之貨款,嗣後未能交貨亦未能退款之事實,但 依現有之證據資料,被告向告訴人預收貨款之舉動,與渠等 間過往之交易模式相符,無從認定被告於收受貨款之初即有 詐欺取財之故意及不法所有之意圖。從而,本件依檢察官所 舉及卷內所有直接、間接之證據,均尚未達到使通常一般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仍有合理之懷 疑存在,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決意旨,自不得遽認被告涉 犯檢察官所述之詐欺取財犯行,本諸無罪推定原則,被告之 犯罪自屬不能證明,依法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六、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本件原審判決被告詐欺無罪,理由在 於被告主觀上欠缺詐騙告訴人之故意或不法所有之意圖,本 件僅屬民事債務糾紛,而與刑法上之詐欺罪有別,惟查:㈠ 本件被告施用之詐術係向告訴人訛稱所販售之感冒液即將漲 價,告訴人誤信之後因而先交付新臺幣22萬5319元與被告 並 預訂感冒液300箱,原審認為現在眾多商品均調漲,是被 告 所述感冒液要漲價之情確存有相當之可能,但此乃係原 審法 官純憑自身經驗之觀察,實際上欠缺任何證據足以佐 證被告 所販售之感冒液是否有要漲價一事,此部分仍有待 被告進一 步負舉證責任。㈡原審判決理由稱被告向告訴人預 收前揭貨款時,仍有委託○○○公司生產感冒液,難謂被告有 詐騙告訴人之故意或不法所有之意圖,然被告委託○○○公司 生產感冒液取得商品後,交給○○○公司之支票跳票,亦即被



告同時間沒有給付貨款給○○○公司卻可以取得感冒液商品, 被告倘如其所言周轉不靈,自可將感冒液變賣以換取現金來 償還債務,但被告於本案中卻自始未交待此批「無償」取得 之感冒液下落何處。是以,感冒液漲價的話術僅有被告片面 之詞,其所謂之「經營不善而倒閉」亦欠缺其他金流、帳冊 等足以證明,原審僅憑被告單方之詞即遽下結論,推理論證 是否有誤仍有重新審酌之餘地。㈢綜上所述,原審認事用法 尚有前開違誤,爰請撤銷原判決,另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惟查,被告委託○○○公司生產之3批感冒液,已交付其預購 之客戶,有被告提出之○○○○物流出貨明細8紙在卷可憑(本院 卷第53-67頁),且有大盤商廖宏仁、林春來結證在卷,已如 前述,況此部分應係○○公司與○○○公司間之關係,即被告是 否涉有詐欺○○○公司之問題,檢察官上訴意旨恐有誤會。七、從而,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游長木犯罪,而諭知其無罪,並 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陳詞,謂原審認事用法尚有違 誤,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可採,是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毓靈提起公訴,檢察官董詠勝提起上訴,檢察官周文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陳顯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筱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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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