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再字,112年度,25號
TCHV,112,聲再,25,2023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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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25號
再審聲請人 劉鐘玉琴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陳霽塘間確認界址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2年1月12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2號裁定,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之聲請(查再審聲請人已表明聲請再審之意旨,並向本院具狀提出,見本院卷第5至6頁),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已於112年7月19日送達,惟再審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繳費資料明細及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101、103頁),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l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許旭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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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