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12年度,125號
TCHV,112,聲,125,202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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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吳新盈
訴訟代理人 陳宏毅律師
董書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雅珍等3人間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112年
度重上字第13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原審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60號不當得利等事件於民國111年12月9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 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 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 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敘 明與相對人吳雅珍等3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37號請 求不當得利等事件,為瞭解原審法院於民國111年12月9日開 庭時,證人林怡忖證述已看過被上訴人答辯狀之內容,都是 依答辯狀內容所述,認證人與被上訴人已對過口供,為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爰聲請准予交付原審法院上揭期日法庭庭訊 之錄音資料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37號不當得利等事件 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 定之期限,復據其敘明聲請交付原審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 60號不當得利等事件於111年12月9日之法庭錄音,以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 、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且本院調取上開事 件卷宗及筆錄審查後,認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尚無 不合,依首開規定,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



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 使用,併予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安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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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