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家聲字,112年度,19號
TCHV,112,家聲,19,2023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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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王創衍
相 對 人 王創永
王景新
王淑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創永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對於民國11
2年6月5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第一審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112年度家抗第2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服原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民事裁定而提起抗告(現於本院112年 度家抗字第24號事件審理),聲請人生活困難,目前無資力 支出抗告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 之訴訟費用;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 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第111條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原法 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以112年度家救字第28號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有該裁定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10頁)。依前 開規定,原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於聲請人提起抗告亦有 效力,聲請人再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 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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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