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甲○○
乙○○(原名: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上 訴 人 丙○○
特別代理人 丁○○
視同上訴人 戊○○
被上訴人 己○○
庚○○(原名:○○○)
辛○○
壬○○(○○○之承受訴訟人)
癸○○(○○○之承受訴訟人)
子○○(○○○之承受訴訟人)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丑○○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繼承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8
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000年度○○○字第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12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命被繼承人郭○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至4遺產,應 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部分,及訴訟費 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應予駁回。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甲○○負擔百分之41;由上訴 人乙○○負擔百分之9;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 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 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被上訴人在原審主張後開所載之系爭遺囑侵害其等
之特留分,而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扣減權後,並依民 法第767條規定,請求甲○○、乙○○依序應分別塗銷附表二編 號1、2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暨依民法第1164條規 定,請求就被繼承人郭○所遺附表一編號1至4之遺產,依附 表一欄所示分割方案為分割。惟上開遺產分割訴訟部分必 須合一確定,雖僅上訴人提起上訴,惟依上開規定,其上訴 效力及於未上訴之戊○○,爰併列戊○○為視同上訴人。二、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被上訴人主張:
丙○○、戊○○、己○○、庚○○、辛○○、丑○○、及壬○○、癸○○、子 ○○之被繼承人○○○(○○○與己○○、庚○○、辛○○、丑○○,下合稱 丑○○等5人)為被繼承人郭○之繼承人(郭○於民國000年0月0 0日死亡),應繼分比例各為7分之1;甲○○、乙○○(下合稱 甲○○等2人)則為戊○○之子。郭○所遺之遺產如附表一編號1 至6所示。因郭○於101年2月6日訂立遺囑(下稱系爭遺囑) ,將附表一編號1、3、4之不動產遺贈予甲○○;編號2之不動 產遺贈予乙○○,甲○○等2人亦已依系爭遺囑而分別將上開各 受遺贈之不動產移轉至其等名下。因附表一編號1至4之價值 佔全部遺產之比例甚高,致丑○○等5人之特留分遭甲○○等2人 侵害,故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扣減權後,並依民法第 767條規定,請求甲○○應塗銷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不動產因遺 贈而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而乙○○應塗銷附表二編號2所 示之不動產因遺贈而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暨依民法第11 64條規定,主張應將郭○所遺附表一編號1至4之遺產,依附 表一欄所示分割方案為分割。並聲明:㈠甲○○應將附表二編 號1之不動產登記予以塗銷。㈡乙○○應將附表二編號2之不動 產登記予以塗銷。㈢郭○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至4之遺產應依附 表一欄所示分割方案為分割。
參、上訴人抗辯:
辛○○及其配偶即訴外人○○○於98年4月25日返家稱代表其餘繼 承人,要求分產,經郭○拒絕後,○○○竟欲動手毆打郭○,嗣 甲○○出面阻擋而受傷,丑○○等5人稱與父母即郭○及其配偶○○ ○○斷絕親子關係,更表示其等於郭○、○○○○往生時不願列名 於訃聞,嗣後即對郭○、○○○○棄而不顧,全賴戊○○扶養。丑○ ○等5人在郭○、○○○○死亡後,均未立即返家奔喪,且其中己○ ○於○○○○治喪時,作勢毆打戊○○之女兒○○○,嗣因報警而離開 治喪處。被上訴人上開作為已屬於對郭○之重大虐待或侮辱 ,且郭○於系爭遺囑已明示丑○○等5人喪失繼承權,故上訴人
並未侵害丑○○等5人之特留分權利,甲○○等2人因郭○遺贈而 取得附表一編號1至4之不動產所有權,本件並無分割附表一 編號1至4所示不動產之必要。
肆、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兩造於本 院聲明:
一、上訴人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二、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伍、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93-94頁、117頁、205頁、213頁 ):
一、郭○於000年0月00日死亡(其配偶○○○○於100年9月5日死亡) ,繼承人為丙○○、己○○(更名前為○○○)、丑○○、庚○○(原 名○○○)、辛○○、戊○○(上6人合稱丙○○等6人)、○○○。甲○○ 、乙○○為戊○○之子。
二、○○○於原審繫屬中之111年9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壬○○、 癸○○、子○○(上3人與丙○○等6人合稱丙○○等9人)。三、丙○○等9人均為郭○之法定繼承人,其中丙○○領有身心障礙證 明,經原審以000年10月5日000年度○○○字第00號裁定選任丁 ○○為其特別代理人(原審卷二第57-59、62-1至62-3頁)。四、郭○死亡時,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原審卷一第19、85- 103頁;原審卷二第25頁)。倘被上訴人請求分割郭○遺留之 遺產為有理由,丙○○等9人均同意以附表一編號1至4為本件 遺產分割之範圍。
五、郭○於101年2月6日立有代筆遺囑即系爭遺囑,經原法院公證 處認證,認證內容詳原審卷一第149-161頁所載。六、甲○○、乙○○分別於110 年9 月17日以遺贈為登記原因, 分別就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不動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七、戊○○於110 年9 月2日以遺囑繼承為登記原因,就附表一編 號5 不動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審卷一第113 頁)。陸、兩造爭執事項:
一、被上訴人對郭○有無喪失繼承權之事由?
二、甲○○、乙○○分別依系爭遺囑內容為附表二編號1、2不動產之 遺贈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否侵害被上訴人之特留分?三、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請求甲○○、乙○○分別將附表 二編號1、2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有無理由?四、倘被上訴人請求分割郭○遺留之遺產為有理由,則依丙○○等9 人合意本件遺產範圍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4部分,遺產分 割分割方法為何?
柒、本院之判斷:
一、被上訴人主張丑○○等5人繼承郭○之遺產特留分遭甲○○等2人 侵害,並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扣減權等語。甲○○等2 人則主張其等依系爭遺囑而受贈附表編號1至4不動產所有權 ,並無侵害丑○○等5人之特留分權利,並抗辯丑○○等5人有系 爭遺囑所表明之喪失繼承權事由云云。經查:
㈠按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 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定 有明文。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之情事,係指以身體 或精神上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是否為重大之虐待,須 依客觀社會觀念衡量,即應就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 、社會倫理觀念及其他一切情事予以決定,不得僅憑被繼承 人之主觀認定,恣意剝奪繼承人之地位(最高法院106年度 台上字第2756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844號民事判決意旨參 照)。是構成該款喪失繼承權之要件,需客觀上繼承人對被 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而被繼承人主觀上表示繼承 人不得繼承始足;若被繼承人雖已明確表示繼承人不得繼承 並稱繼承人有何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但客觀上缺乏足夠證 據證明該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或程度未至重大)時,自 不得認有該款喪失繼承權事由。
㈡依甲○○等2人主張並提出之系爭遺囑關於丑○○等5人喪失對郭○ 繼承權之事由如附表三所載(系爭遺囑全文見原審卷一第15 5-157頁)。惟被上訴人否認有系爭遺囑所載之喪失繼承權 事由。查:
⑴證人○○○固於原審證稱:伊與郭○認識10餘年,在郭○簽立系爭 遺囑前,伊去郭○家裡,有聽郭○主動說家裡有些財產爭奪糾 紛,有人打郭○之情事,印象中郭○稱是女兒,甲○○有出來阻 擋,有受傷,內容大約跟系爭遺囑所載相同,詳細伊就不記 得等語(原審卷一第268-273頁)。證人戊○○亦證稱:伊從 小跟父母同住到他們過世,郭○之所以在這份遺囑表示丑○○ 等5人不能繼承遺產,是因為丑○○等5人沒有關心父母身體、 忤逆、不孝。父母親就醫,都是伊跟伊的子女在照顧、陪伴 ,郭○常常說這麼多女兒辛苦養大,為何都沒有人要回來安 慰、看他,抱怨那些女兒只想他的財產,不關心他的死活。 又有一次丑○○等5人叫最小的妹妹代表全體回來要郭○給財產 ,郭○不同意,妹婿○○○就回手打郭○,甲○○起來擋住,二個 人掙扎、打起來,打到甲○○受很多傷,辛○○有向郭○表示要 斷絕親屬關係。又母親○○○○是下午1點往生,伊就打電話給 丑○○等5人,丑○○等5人等到晚上11、12點才回來,又沒有幫 忙守靈,伊的女兒(即○○○)要請丑○○等5人去商量後事,丑 ○○等5人不高興要打伊女兒,伊就叫警察驅離。後來○○○、丑
○○在母親出殯那天沒有回來。丑○○等5人對父母的扶養費付 很少,抵不過父母之前的扶養,父母也常抱怨這點。為何郭 ○的訃聞上沒有列丑○○等5人,是郭○的意思,郭○因為○○○○過 世,二個女兒沒有回來,就說以後往生,不要給丑○○等5人 知道,不要讓丑○○等5人參加告別式等語(原審卷一第395-4 02頁)。
⑵惟關於系爭遺囑第三項所稱「意欲動手毆打郭○」「丑○○等5 人表示欲斷絕親子關係,不列名於訃文」等情,○○○雖證稱 其曾聽郭○轉述「女兒」要毆打一事,然郭○究係指丑○○等5 人中之何人,尚有未明,且此部分屬於○○○聽聞郭○轉述,並 無其他事證可證明丑○○等5人有對郭○為施暴行為;況且,依 戊○○證稱係辛○○配偶○○○欲毆打郭○,並非丑○○等5人有要毆 打郭○;至於系爭遺囑第三項記載幸由甲○○挺身出面抵擋, 造成甲○○全身多處受傷等語,僅能證明○○○與甲○○有發生肢 體衝突之事實,但不能證明○○○係經辛○○指使而對郭○或甲○○ 有肢體衝突之行為。再者,系爭遺囑第三項雖稱辛○○代表○○ ○、己○○、庚○○、丑○○等人返家要求分產,惟○○○、己○○、庚 ○○、丑○○否認有授權,且並無證據可證明○○○、己○○、庚○○ 、丑○○有指使或同意辛○○或○○○以暴力對待郭○,或向郭○表 示要斷絕親子關係且不列名訃文之上開作為。故系爭遺囑第 三項所載關於「意欲動手毆打立遺囑人郭○」「丑○○等5人表 示欲斷絕親子關係,不列名於訃文」等情,並不能證明與真 實相符,亦不足以認定丑○○等5人對郭○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之 情事。
⑶系爭遺囑第四項雖記載「丑○○等5人未立即奔喪」、「不尊重 郭○對○○○○治喪意見」、「○○○(即己○○)更欲毆打○○○」等 語。經查,關於○○○○之喪葬過程,縱依戊○○證稱其於下午1 時許通知丑○○等5人,而丑○○等5人於晚間11、12時回到家一 節,而認丑○○等5人於其等母親過世當時不在場或未於第一 時間趕上治喪事宜,然死亡時間不可預知,依每人當時生活 、工作情狀不同,尚難逕認是丑○○等5人有故意拖延不到場 之情事。且郭○為○○○○之配偶,對其治喪事宜,與身為子女 之丑○○等5人之意見,雖略有不同,惟考量因身分、信仰或 生死人生觀價值不同,縱然丑○○等5人對其母親○○○之治喪事 宜,與其等父親郭○有不同意見,亦是基於此等價值觀不同 ,而體現於治喪事宜事務之立場不同,乃人之常情,應當互 為體諒;且丑○○等5人主張其等於○○○○於90年間在○○○○住院 治療心臟疾患時,有協助住院照顧事務一事,雖上訴人否認 ○○○○有在○○○○治療心臟疾病云云,但依據○○○○函覆本院之歷 年病歷資料顯示,○○○○確實有於90年間在該醫院進行經皮○○
○○擴張手術之事實,而該病歷資料為上訴人所不爭執(本院 卷第260頁),暨丑○○等5人提出其等與郭○、○○○○之生活照 片,有慶生活動、母親節及中秋節慶祝活動、祭祀旅遊、春 節旅遊等不一而足(本院卷第100-151頁),顯示其等相處 融洽,丑○○等5人亦有照護○○○○之事實,故關於系爭遺囑第 四項記載「丑○○等5人未立即奔喪」、「不尊重郭○對○○○○治 喪意見」部分,尚未達於丑○○等5人對郭○有重大虐待或侮辱 之情事。至於系爭遺囑記載「○○○(即己○○)更欲毆打○○○」 部分,己○○已否認有此事實,而甲○○等2人亦不能證明己○○ 有作勢毆打○○○之事實,縱然於○○○○治喪期間,己○○與○○○間 有不快一節,亦是其2人間之過節,並非是丑○○等5人對郭○ 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之情事,故系爭遺囑第四項記載「○○○( 即己○○)更欲毆打○○○」一節,亦不構成丑○○等5人對郭○有 重大虐待或侮辱之情事。
⑷再者,系爭遺囑第五項所載「丑○○等5人平時未撫養郭○」、 「辛○○向郭○借款部分」、「未支付喪葬費用」、「未出席○ ○○○喪葬儀式」等節,其中關於丑○○等5人有無扶養郭○部分 ,依郭○遺留之附表一所示遺產,按公告現值計算總值已接 近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原審卷二第23-25頁),且甲○○ 等2人自陳與郭○同住,由甲○○等2人、戊○○在平日照顧郭○之 生活起居及扶養,郭○並非不能維持生活,縱然丑○○等5人未 給付扶養費予甲○○等2人、戊○○,亦是扶養義務人間有無發 生代墊扶養費之爭議問題,尚不能以此而認丑○○等5人對郭○ 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之情事。另外辛○○與郭○間有無消費借貸 關係,以及○○○○喪葬費用支付部分均屬於民事財產權之爭議 ,非如人格權受侵害而有精神或身體之痛苦,且得以適法之 途徑謀求救濟,故該等債權債務糾紛,不能認為是對郭○之 重大虐待或侮辱之情事。此外,出席○○○○喪葬儀式與否之爭 議部分,丑○○等5人主張○○○○過世當天,遭甲○○以屋主身分 報警驅離後,致其等未能為○○○○守靈,而不敢再至告別式會 場,後來是由己○○、辛○○、庚○○到場參加,但亦遭阻擾上靈 車、晉塔,幸賴葬儀社老闆協助而完成喪葬事宜等語;而甲 ○○等2人則主張其等並未阻饒丑○○等5人到喪葬會場,因不知 丑○○等5人是否參與,故未安排靈車座位等語。查甲○○等2人 並未否認○○○○過世當天,因故而報警後,使得丑○○等5人未 能在○○○○停靈處守靈之事實,再依上開兩方各自陳述經歷○○ ○○之治喪流程事宜之細節,顯然丑○○等5人與甲○○間之紛爭 ,已難互為容忍,彼此姑侄情誼消磨殆盡,縱然○○○、丑○○ 未能出席○○○○之告別式,亦是兩方因故衝突之結果,雖不合 於郭○對子女為○○○○盡孝道之期待,而致郭○有心靈上之不快
或失落,惟並不構成對郭○之侮辱或虐待。
⑸另外,系爭遺囑第七項雖表明「郭○往生後不願通知丑○○等5 人及不願丑○○等5人參加喪葬過程」等語,固可證明郭○於簽 訂系爭遺囑時,有此等其於過世後不願丑○○等5人知悉及參 加喪葬之主觀意願,惟並無客觀事證可證明丑○○等5人確有 對郭○為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致郭○為上開主觀上意願之表明 ,則系爭遺囑第七項之記載,亦不能證明丑○○等5人客觀上 確有喪失繼承權之事由。
⑹甲○○等2人另提出丑○○等5人於106年4月1日返回郭○住處之錄 影光碟,欲證明丑○○等5人是要爭吵分產而報警一事,而丑○ ○等5人則否認係為爭產而回家探望父親,係因該日祭祀母親 後,不想像往年一樣只能窺探父親郭○,避免郭○傷心,故才 由正門進入等語。查兩造均不否認甲○○等2人提出之錄影光 碟內容附表四所示(原審卷一第385-386頁;本院卷第93頁 、119頁),而依附表四所示之警員、郭○、甲○○對話內容及 歷程,警員提到「說要跟你見面」時郭○係應稱:回到家再 見面,沒在那邊(門口)見面,可見郭○初始並無拒絕丑○○ 等5人返家見面之意思;嗣於甲○○提出質疑丑○○等5人在郭○ 進出醫院時有無回家探望,○○○○死亡時有無回家等事情後, 並堅定表明其不願讓丑○○等5人進來住處之意願,甲○○隨即 反問郭○是否願意讓丑○○等5人進入住處,郭○才回應:他們 很狠,不要讓丑○○等5人進來等語,而拒絕讓丑○○等5人進入 屋內。則綜觀上開歷程,並無任何對話內容顯示丑○○等5人 於當日有向郭○要求分產,而造成郭○心裡不快之情事;反觀 甲○○為上開發言後,並詢問郭○是否讓丑○○等5人進入住處探 望,郭○始表示不同意其5人入內,則上開錄音內容並不能證 明丑○○等5人在當日客觀上有何對郭○有何侮辱或虐待之情事 ,故此部分亦不足以證明丑○○等5人對郭○有何因侮辱或虐待 之情事而依法應喪失繼承權之事實。
⑺從而,郭○於系爭遺囑雖記載丑○○等5人喪失繼承權之事由, 惟客觀上並不能證明其5人確有對郭○為重大虐待或侮辱之情 事,而甲○○等2人亦未證明丑○○等5人有何對郭○之其他重大 虐待或侮辱之事實;則丑○○等5人對郭○之繼承權並未喪失, 仍得繼承郭○之遺產。
㈢按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 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41條定有明文。又同法第12 23條規定: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均為其應繼分 1/2。又按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 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又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 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
扣減之,民法第1187條、第122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壬○○、 癸○○、子○○就郭○遺產之應繼分均為1/21,特留分為1/42; 己○○、庚○○、辛○○、丑○○就郭○遺產之應繼分均為1/7,特留 分為1/14。而郭○之遺產如附表一所示之6筆遺產價值為924 萬5,339元,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為佐( 原審卷二第23-25頁);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5之不動產部分 價值合計為918萬6,100元,依系爭遺囑之分配結果,被上訴 人均未獲得此部分分配;而剩餘之附表一編號6之遺產價值 僅為5萬9,239元,顯然不足被上訴人上開應受分配之特留分 額,且甲○○等2人已辦理附表二編號1、2不動產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則被上訴人主張郭○以系爭遺囑指定之遺贈,顯已 侵害被上訴人之特留分一情,堪予採認。
㈣按被繼承人因遺贈或應繼分之指定超過其所得自由處分財產 之範圍而致特留分權利人應得之額不足特留分時,特留分扣 減權利人得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是扣減權在性質上屬 於物權之形成權,一經扣減權利人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 ,於侵害特留分部分即失其效力。且特留分係概括存在於被 繼承人之全部遺產,並非具體存在於各個特定標的物,故扣 減權利人苟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扣減之效果即已發生 ,其因而回復之特留分乃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並非具體存 在於各個標的物(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6號判決參照 )。查被上訴人主張郭○以系爭遺囑指定超過其所得自由處 分財產之範圍,致侵害其等特留分,並於本件訴訟行使特留 分扣減權,因特留分係概括存在於郭○之全部遺產,並非具 體存在於各個特定標的物,故被上訴人既已對扣減義務人即 甲○○等2人行使扣減權,扣減之效果即已發生,則被上訴人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甲○○、乙○○應分別將附 表二編號1、2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即有理由 。
二、被上訴人另主張應將郭○所遺附表一編號1至4之遺產,依附 表一欄所示分割方案為分割部分,丙○○、戊○○雖表示同意 以附表一編號1至4為本件遺產分割之範圍等語(兩造不爭執 事項)。惟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 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繼承人 請求分割該公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如係不動 產,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於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 ;又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 之,除經繼承人全體同意,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外,均 應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土地法第73條第1項及土地登記 規則第120條第1項規定即明。查甲○○等2人於塗銷附表二編
號1、2所示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登記後,附表一編號1至4之 不動產即當然回復為郭○之遺產而為丙○○等9人所公同共有, 惟本件請求甲○○、乙○○分別將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不動產 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部分,尚未判決確定,丙○○等9人尚未 就附表一編號1至4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依民法第759條 規定,即不得為分割遺產之處分行為,故被上訴人併訴請分 割附表一編號1至4之遺產部分,並無理由,不應准許。丙○○ 等9人得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另循適法途徑為之,附此敘明 。
三、綜上,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扣減權,並依民法 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甲○○、乙○○依序各應塗銷如附 表二編號1、2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 開不應准許部分,判命郭○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至4之遺產應 依附表一欄所示分割方案為分割部分,尚有未合,上訴意 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 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原審就上開應予准 許部分,為甲○○等2人敗訴之判決,則無不合,甲○○等2人上 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上訴。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不另 論述。
玖、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均得上訴。
上訴利益需逾新臺幣150萬元始得上訴第三審。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郭蕙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附表一
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遺產稅核定價值 分割方法 1 苗栗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 1/1 406萬元 由己○○、丑○○、庚○○、辛○○分別取得應有部分1/14;壬○○、癸○○、子○○分別取得應有部分1/42;甲○○取得應有部分9/14,並分別共有。 2 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 1/1 156萬6,000元 由己○○、丑○○、庚○○、辛○○分別取得應有部分1/14;壬○○、癸○○、子○○分別取得應有部分1/42;乙○○取得應有部分9/14,並分別共有。 3 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 1/1 156萬6,000元 由己○○、丑○○、庚○○、辛○○分別取得應有部分1/14;壬○○、癸○○、子○○分別取得應有部分1/42;甲○○取得應有部分9/14,並分別共有。 4 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 1/1 156萬6,000元 由己○○、丑○○、庚○○、辛○○分別取得應有部分1/14;壬○○、癸○○、子○○分別取得應有部分1/42;甲○○取得應有部分9/14,並分別共有。 5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2/60 42萬8,100元 丙○○等9人同意不列入本件訴訟遺產分割範圍。 6 地上權 (標的: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設定權利範圍:壹部貳伍坪,見原審卷一第101頁之登記謄本) 5萬9,239元 丙○○等9人同意不列入本件訴訟遺產分割範圍。
附表二
編號 不動產 登記日期 原因發生日期 登記原因 1 如附表一編號1、3、4所示之不動產 000年9月17日 000年0月00日 遺贈 2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不動產 000年9月17日 000年0月00日 遺贈 附表三
系爭遺囑第三至七項內容 三 立遺囑人(本人)之女兒○○○(長女)、○○○、丑○○、庚○○、柒女辛○○及女婿○○○曾代表○○○(長女)、○○○、丑○○、庚○○等四人,向立遺囑人(本人)表示欲分取財產,經立遺囑人(本人)表示不同意後,竟欲動手毆打立遺囑人(本人),幸由長孫甲○○挺身出面抵擋,造成甲○○全身多處受傷,辛○○等前述五人亦不撫養立遺囑人(本人),表示欲斷絕親子關係,且表示若立遺囑人(本人)與本人之配偶○○○○(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統一編號:Z000000000)死亡,訃聞上不願落下名字,令本人精神上飽受虐待。 四 立遺囑人(本人)之配偶○○○○(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民國100年9月5日病危,戊○○(次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立即通知○○○(長女)、○○○、丑○○、庚○○、辛○○等五人並未立即奔喪,嗣後回來奔喪時,不尊重立遺囑人(本人)喪葬意見,○○○更欲動手毆打孫女○○○,口出惡言,便報警處理驅離,上述五人一再做出忤逆行為,令立遺囑人(本人)精神受創,身心俱疲。 五 ○○○(長女)、○○○、丑○○、庚○○、辛○○等五人平時並未撫養立遺囑人(本人),且於其母喪時,甚至請領其母親之勞保喪葬津貼,辛○○(柒女)曾向立遺囑人(本人)借款,並借到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整,立遺囑人(本人)於被與死亡時向其要求償還支付喪葬費用未果,亦無支付任何喪葬費用,○○○(長女)、丑○○於出殯當天也未出席,令立遺囑人(本人)身心飽受折磨。 六 綜合上述○○○(長女)、○○○、丑○○、庚○○、辛○○等五人對立遺囑人(本人)之重大侮辱、忤逆、精神虐待、不孝行為,特此表明,上述五人喪失繼承權,不得繼承立遺囑人(本人)任何遺產。 七 立遺囑人(本人)若往生後,不願通知○○○(長女)、○○○、丑○○、庚○○、辛○○等五人及其家屬,亦不願讓○○○(長女)、○○○、丑○○、庚○○、辛○○等五人參加任何喪葬過程。 上開內容出處:原審卷一第155-157頁。 附表四
警員:...說要跟你見面。 郭○:回到家再見面,沒在那邊見面。 警員:現在家裡的部分就是說,是登記你孫子的名,對嗎? 郭○:對啊,我就沒福氣兒子死掉,剩下這個孫子在照顧我。 警員:對啊!你孫子也說都是他在照顧你。 郭○:是、是,嘿啊! 警員:你都要戴這個氧氣嗎? 甲○○:24小時氧氣戴著啊! 郭○:我如果沒有孫子在照顧早就死了,他都帶我去看醫生。 甲○○:一個星期要去醫院好幾次,女兒們有回來看過嗎? 祖母死的時候,真的大家都有回來嗎?大家就因為 這塊... 警員:這個你不要 甲○○:大家因為 警員:這個跟我們警方來處理事情,沒有直接的關係。 甲○○:沒有,好啦、好啦!我懂你的意思。 警員:好啦! 郭○:....先生我說一句,我看... 警員:一事歸一事啦 甲○○:好啦,我懂你的意思。 警員:你先前你家怎麼過貧窮、富有,有人照顧老人家或沒人 照顧老人家,這個是你們的家務事,我說白一點是這樣 。 甲○○:好。 郭○:就自己的一些田產及房厝都被老大賣光光了,說這是眾 人的。 甲○○:阿公、阿公,我跟你說啦。 郭○:嗯。 甲○○:台北那些回來說要進來,我不要讓他們進來啦,你看 你要讓他們進來嗎?這樣講比較快。 郭○:他們很狠,不要讓他進來啦!不要啦! 甲○○:好,這樣。 上開內容出處:原審卷一第385-386頁;本院卷第93頁、11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