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12年度,4號
TCHV,112,上易,4,202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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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4號
上 訴 人 謝文能
被 上訴 人 趙禹生
趙嫊鑫
趙淑妙

趙李淑燕
趙子建
趙子鴻
趙明珠
趙令鎧
劉趙阿綿
葉國顯

葉政盛
葉素婉
葉淑惠
趙文坯
趙文達
趙文漩
趙文宏
林欽裕
陳趙彩麗
趙燕語
趙麗琴

趙清冶
趙淑惠
趙淑純

趙採燕
趙慶堂
趙秀櫻
趙秀足
李文豐
李明擇
李映伶
李映萱
黃景彬
黃永楨
黃永輝
陳金銘

陳美君
陳怡如
陳美如
陳明慧
陳金勳

陳桂雲
鄭宜成
鄭耀森
鄭鉉珠
鄭淑娟
劉寶桂 (趙俊之承受訴訟人)

趙國憲 (趙俊之承受訴訟人)

趙仁豐 (趙俊之承受訴訟人)

趙雅雯 (趙俊之承受訴訟人)

趙富雅 (趙俊之承受訴訟人)

趙俊滄
趙淑春
趙彩鳳
陳珠 (姚連生之承受訴訟人)

姚錫煙 (姚連生之承受訴訟人)

姚榮格 (姚連生之承受訴訟人)

姚文龍 (姚連生之承受訴訟人)

姚明宏 (姚連生之承受訴訟人)


姚嘉慶
柯德銘
柯德木
李家賢
李幸屏
趙明英
陳芬英
趙駿彥
趙婉庭
趙姿盈
謝志勇趙玉霞之承受訴訟人)

謝志強 (趙玉霞之承受訴訟人)

謝蕓璟 (趙玉霞之承受訴訟人)

黃子漢 (趙心慈之承受訴訟人)


黃彥林 (趙心慈之承受訴訟人)


黃國申 (趙心慈之承受訴訟人)

黃育騏 (趙心慈之承受訴訟人)


趙冠霖 (兼邱秀凰之承受訴訟人)

趙翊廷 (兼邱秀凰之承受訴訟人)

趙添福 (兼邱秀凰之承受訴訟人)



趙孫蓉華

高巍
趙品涵
趙高明
趙柏森
趙珮吟

趙有超
林佑聰
林妘㚳
林姲岑

林進
林壬癸
林進添
林進

趙美
林碧珠
趙令沂
趙玉霞

陳新助

陳錫嘉
何火生 (何陳鶴之承受訴訟人)

何永勝 (何陳鶴之承受訴訟人)

何永豐 (何陳鶴之承受訴訟人)

何永州 (何陳鶴之承受訴訟人)

何永福 (何陳鶴之承受訴訟人)

王永成
王昶
王美香
王美蘭
陳玉綢
陳玉美
柯美女
施政豪
施典妙
施和君
施貽齡
施懿晉

施囿仲
施宥任
施為源
施伯宜
施宛秀
李孟哲 (李清文之承受訴訟人)


李怡慧李清文之承受訴訟人)


李盈蒼
李盈邦
李淑玲

李淑婉
章如琦

趙權能
鄭趙幼
趙幼妙

趙幼霓
周承翰 (兼周陳秀玉之承受訴訟人)

周芳怡 (兼周陳秀玉之承受訴訟人)

周芷宜 (兼周陳秀玉之承受訴訟人)

周志民 (兼周陳秀玉之承受訴訟人)

周秋嬋 (兼周陳秀玉之承受訴訟人)

周雅嬋 (兼周陳秀玉之承受訴訟人)

周三民 (兼周北海承受訴訟人)


周玲嬋 (兼周北海承受訴訟人)

曾金鎮 (周月嬋之承受訴訟人)

曾芳儀 (周月嬋、周北海之承受訴訟人)

周佳嬋 (兼周北海承受訴訟人)

周婉嬋 (兼周北海承受訴訟人)

周敏玲 (兼周北海承受訴訟人)

周正雄
周俊雄
林宏民
林少民
林翠
邱斯筠
李月眉 (李周娟娟之承受訴訟人)

李月妙 (李周娟娟之承受訴訟人)

李朱羚 (李周娟娟之承受訴訟人)


李朱桂 (李周娟娟之承受訴訟人)

季彥銘 (李周娟娟之承受訴訟人)

季恬儀 (李周娟娟之承受訴訟人)

蔡維誠 (李周娟娟之承受訴訟人)

李妍瑧 (李周娟娟之承受訴訟人)

周欣欣
楊偉仁
楊珮
楊佩虹
周丹華
趙子文
方趙碧蓉

吳曉
吳曉
趙碧貞
趙東寅

劉灩蓉
陳伯魁
陳仲斌
陳志雄
陳輝雄
陳寶玉

趙彩萍
張智堯


張嘉津
張嘉真
馬群力
馬嘉宏
趙瑟屏
劉馨憶
趙存棕
趙純櫻
趙純瓏
趙家煌
趙家進
趙佩伶
趙敏伶
趙玲瓏
趙阿慎
詹趙阿瑜
徐銘隆 (趙彩霞之承受訴訟人)

徐碧蓮 (趙彩霞之承受訴訟人)

徐翠蓮 (趙彩霞之承受訴訟人)

翁夏
趙淑鶴
趙恩賜
趙祐羚
趙東和
趙東榮
丁文華 (丁趙靜子之承受訴訟人)

丁忠恒 (丁趙靜子之承受訴訟人)

丁致豪 (丁趙靜子之承受訴訟人)

丁惠玲 (丁趙靜子之承受訴訟人)

趙淑媛
趙之菱

趙淑姜
趙志興

趙志毅
趙志斌
趙志彥

羅元
蔡銘山
蔡旻沂
蔡銘昌
蔡進輝
陳蔡玉蘭

黃蔡秀英
蔡招
陳萬得
陳萬榮

陳紅杏
林旭仁

林旭翎
林麗萍

林靜怡
吳宣養

吳昭慧
吳佩齡
陳碧蓮
林思宏

林思作
林思震
羅桂香

林益如
林宇

林英潔
林芳潔
林淳
林淳

林淳

林歡歆
林淳
張月枝
魏東海
林麗敏 (魏東明之承受訴訟人)

魏湧達 (原名魏宏達即魏東明之承受訴訟人)

魏鏈晉 (魏東明之承受訴訟人)

魏芳香
趙信男
趙信發

趙福
趙麗月
趙秀英
趙麗鳳
蘇麗美
蘇惠美
趙雅玲
趙湘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
月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03號第一審判決一部提
起上訴,本院於112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原被上訴人何陳鶴於民國000年00月0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 為何火生、何永勝、何永豐、何永州、何永福,有何陳鶴戶 籍謄本(除戶全部)、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可稽,上訴人已於112年1月17日具狀聲請由其全體繼承人承 受訴訟(詳本院卷㈡第89至105頁);周月嬋於000年00月00 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曾金鎮曾芳儀,有周月嬋戶籍謄 本(現戶全戶含非現住人口)、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戶籍謄本可稽,上訴人已於112年2月3日具狀聲請由其全體 繼承人承受訴訟(詳本院卷㈡第157至163頁);李清文於000 年0月0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李孟哲、李怡慧,有李清文 戶籍謄本(除戶全部)、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 本可稽,上訴人已於112年2月3日具狀聲請由其全體繼承人 承受訴訟(詳本院卷㈡第165至179頁);周北海於000年0月0 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周三民、周玲嬋、曾芳儀、周佳嬋 、周婉嬋、周敏玲,有周北海戶籍謄本(除戶全部)、繼承 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可稽,上訴人已於112年2月 14日具狀聲請由其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詳本院卷㈡第191至 197頁);趙心慈於000年0月00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黃 子漢、黃彥林、黃國申、黃育騏,有趙心慈戶籍謄本(除戶 全部)、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可稽,上訴人 已於112年2月14日具狀聲請由其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詳本 院卷㈡第331至341頁);李周娟娟於000年0月00日死亡,其 全體繼承人為李月眉、李月妙、李朱羚、李朱桂、季彥銘、 季恬儀、蔡維誠、李研瑧,有李周娟娟戶籍謄本(現戶部分



含非現住人口)、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可稽 ,上訴人已於112年3月9日具狀聲請由其全體繼承人承受訴 訟(詳本院卷㈡第343至365頁);姚連生於000年0月00日死 亡,其全體繼承人為陳珠、姚錫煙、姚榮格、姚文龍、姚明 宏,有姚連生戶籍謄本(除戶全部)、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戶籍謄本可稽,上訴人已於112年4月10日具狀聲請由 其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詳本院卷㈢第41至53頁);丁趙靜 子於000年0月00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丁文華、丁忠恒、 丁致豪、丁惠玲,有丁趙靜子戶籍謄本(除戶全部)、繼承 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可稽,上訴人已於112年4月 11日具狀聲請由其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詳本院卷㈢第55至6 7頁);趙俊於000年0月00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劉寶桂 、趙國憲、趙仁豐、趙雅雯、趙富雅,有趙俊戶籍謄本( 除戶全部)、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可稽,上 訴人已於112年4月11日具狀聲請由其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 詳本院卷㈢第69至83頁),均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二、除被上訴人周佳嬋、周敏玲外,其餘被上訴人經本院合法通 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事由,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主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沙鹿簡易 庭105年度沙簡字第406號民事判決,就上訴人訴請分割之臺 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判命原登記 共有人已歿者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准系爭土地變價分 割確定。因部分共有人仍未辦理繼承登記,上訴人乃持上開 確定判決為如原判決附表二所示有登記次序之繼承人辦理繼 承登記,而代墊如附表一所示之代辦繼承登記費用、代墊戶 政規費,爰依民法第172條、第176條第1項、第179條規定, 請求法院擇一判命原判決附表三所示組別1之被上訴人(不 含葉玉煙;另趙俊死亡後,已由劉寶桂、趙國憲、趙仁豐 、趙雅雯、趙富雅承受訴訟)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8萬4486 元;組別2之被上訴人(姚連生死亡後,已由陳珠、姚錫煙 、姚榮格、姚文龍、姚明宏承受訴訟;趙心慈死亡後,已由 黃子漢、黃彥林、黃國申、黃育騏承受訴訟)應再連帶給付 上訴人2萬9726元;組別3之被上訴人(何陳鶴死亡後,已由 何火生、何永勝、何永豐、何永州、何永福承受訴訟)應再 連帶給付上訴人5萬9453元;組別4之被上訴人(李清文死亡 後,已由李孟哲、李怡慧承受訴訟)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1 萬7210元;組別7之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6258元; 組別8之被上訴人(周北海死亡後,已由周三民、周玲嬋、



曾芳儀、周佳嬋、周婉嬋、周敏玲承受訴訟;周月嬋死亡後 ,已由曾金鎮曾芳儀承受訴訟;李周娟娟死亡後,已由李 月眉、李月妙、李朱羚、李朱桂、季彥銘、季恬儀、蔡維誠 、李妍瑧承受訴訟)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4萬0678元;組別9 之被上訴人(不含張壽勳,另丁趙靜子死亡後,已由丁文華 、丁忠恒、丁致豪、丁惠玲承受訴訟)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 14萬2374元;組別11之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9387元 ;組別12之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6258元;組別13之 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3129元,及均自原判決附表三 「準備狀㈡繕本最後送達翌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上訴後,已撤回對 被上訴人張鑫煌《張壽勳之承受訴訟人》、趙翊甫、趙文菁趙明星、賴鳳怡、趙家慶、趙家興、趙家賢、趙千慧《上5人 為趙光照之承受訴訟人》、趙武邦、趙淑玲、趙俊杰、趙娟 娟、趙毓惠、趙佳音、溫淑美、林月英、黃玉亨、黃玉妃、 黃玉臻、黃惟嶺、黃淑妙、黃美雲、黃鈺忠、黃淑瓊、林景 松、林鏡清、丁云怡、丁云嵐、黎佩玉、黎佩佩、林月珠之 起訴;及撤回對被上訴人葉國顯、葉政盛、葉素婉、葉淑惠 、葉政章關於葉玉煙部分之承受訴訟之上訴《詳本院卷㈡第23 5、239、263至265頁、卷㈢第160、167頁》,未繫屬本院者, 不予贅述)。
二、被上訴人抗辯:
(一)趙明英抗辯:不清楚有繼承上開土地,不記得有收到分割 共有物判決,去國稅局申請財產歸屬證明,才知道有法院 裁判繼承,去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登記謄本,才知道登記 原因是判決繼承,不是不分擔,而是根本不知道要分攤。 如法院判要給付上訴人,應按這一組人數平均分擔,不應 該連帶等語。
(二)趙東榮抗辯:祖父在日本時代就搬到花蓮,大肚土地的事 ,已經是第三代,都不知道發生什麼事等語。
(三)周佳嬋、周敏玲、周丹華抗辯:周佳嬋等人並未委託上訴 人,上訴人請求代書費用,並無理由等語。
(四)姚嘉慶、姚錫煙、姚榮格、姚文龍、姚明宏、柯德銘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但於本院提出民事答辯狀抗辯:並未 委託上訴人辦理登記,上訴人自行向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 申請辦理,並未增加費用等語。
(五)趙添福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但於本院提出答辯狀抗辯 :趙火枝之繼承人已於111年9月間,將系爭土地之應有部 分出售予訴外人○○○、○○○、○○○,並要求買方自土地價款 中提出7萬1240元交付上訴人,是上訴人之請求,並無理



由等語。
(六)趙權能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但於本院提出陳報狀抗辯 :上訴人請求給付代書費部分,不應由被上訴人支付等語 。
(七)其餘被上訴人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審判命如原判決附表三所示各組別之人,應分別連帶給付 上訴人如原判決附表三「墊款總額」欄所示之金額本息,並 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一部上訴,兩造聲明 如下:
(一)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㈡至項部分廢 棄。㈡原判決附表三所示組別1之被上訴人(不含葉玉煙; 另趙俊死亡後,已由劉寶桂、趙國憲、趙仁豐、趙雅雯 、趙富雅承受訴訟)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8萬4486元,及 自原判決附表三「準備狀㈡繕本最後送達翌日」欄所示之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原判 決附表三所示組別2之被上訴人(姚連生死亡後,已由陳 珠、姚錫煙、姚榮格、姚文龍、姚明宏承受訴訟;趙心慈 死亡後,已由黃子漢、黃彥林、黃國申、黃育騏承受訴訟 )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2萬9726元,及自原判決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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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