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約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12年度,137號
TCHV,112,上易,137,20230713,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137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林柔文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張依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2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
第29法庭另行準備程序,兩造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週內具
狀陳報或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林柔文應陳報或補正事項:
○○○○○(即○○商行)經營何事業(素料超市)?
㈡兩造於民國109年7月19日簽訂○○○○○合作協議書(下稱系爭協
議)時,除張依鳳投資新臺幣(下同)50萬元,尚有何人投資
,總投資金額為何?所憑證據方法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㈢兩造有無約定分配紅利之條件、時期、比例為何?所憑之證
據方法為何?為何未於系爭協議明定其具體內容?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㈣系爭協議第4條「分配紅利一季獲利淨利」約定究係何意
㈤抗辯免還投資款50萬元本息、紅利29萬4,132元本息,所憑之
理由及證據方法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張依鳳應陳報或補正事項:
附帶上訴裁判費2,985元,如未遵期繳納,本院得依法駁回附
帶上訴。
㈡請求林柔文返還投資款50萬元本息、紅利29萬4,132元本息,
尚有何其他舉證?若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正 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