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11年度,169號
TCHV,111,上,169,2023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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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69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柯清林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代理人 林淇羨律師
張寶軒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李彥榕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複代理人 吳馥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 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 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兩造應就李彥榕依系爭合作協議書約款為抵銷抗辯,實為何 契約約款、項目、可抵銷金額為何等項目,為完足之辯論, 並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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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