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51號
上 訴 人 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立昇
被 上訴 人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4日本
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 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此參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 判費,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 人之委任狀,經本院依法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於民國112年7月7日送達上訴人,惟其迄今未補正,有送達 證書、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是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緯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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