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1395號
TCHM,112,聲保,1395,20230710,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3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安勗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安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游安勗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7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892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27、32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志通                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冠妤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