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1376號
TCHM,112,聲保,1376,2023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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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3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守德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
聲付字第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守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守德前因銀行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5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7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839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重金上更三字第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志通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石馨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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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