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1351號
TCHM,112,聲保,1351,2023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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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3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寶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寶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戴寶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7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892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311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李 明 鴻
              法 官 楊 欣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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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