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300號
TCHM,112,聲,1300,2023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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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軒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軒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軒晟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數罪,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 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是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聲請人就 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 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如 附表編號2、3所示各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574號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等情狀,並考量本院依職 權函詢受刑人對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該函文於民國112 年7月6日送達受刑人之住所,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有本院 112年7月3日112中分慧刑勤112聲1300字第6368號函文及送 達證書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41、43頁)等情狀,定其應執 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李 明 鴻
              法 官 楊 欣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附表: 受刑人張軒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取財罪 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罪 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共五罪) 有期徒刑2月 (共二罪) 犯罪日期 110年03月07日 110年08月01日 110年08月04日 110年08月04日 110年08月07日 110年08月07日 110年08月04日 110年08月0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6658號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90、5688號;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4578、1546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豐簡字第57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74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74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08日 112年05月02日 112年05月0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豐簡字第57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74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7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2月07日 112年06月05日 112年06月0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勞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勞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字第211號(已執畢) 1.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7892號。 2.如附表編號2、3所示各罪,經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7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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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