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再字第21號
再審原告 興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華
訴訟代理人 曾佩琦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防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事件,提起
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1萬3,435元
,應徵再審裁判費92萬9,06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
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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