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再字,112年度,79號
TPHV,112,聲再,79,2023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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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張楊麗雲

代 理 人 張正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趙林春江趙君峻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0號確定裁
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再審 聲請不合法,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502條 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5日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0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首 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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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