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更一字,112年度,8號
TPHV,112,抗更一,8,202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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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更一字第8號
抗 告 人 俞小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汪中文等間因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聲
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
執事聲字第59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及發回前再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因相對人積欠借款,而以相對人為被告提 起訴訟(下稱本案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 地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12號判決(下稱一審判決)命相對 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本息,並酌定擔保准為假 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宣告,相對人為避免伊供擔保後對其等 之財產為假執行,由相對人俞玲華(下分稱其名)提存擔保 金(臺北地院提存所105年度存字第9302號,下稱系爭提存 事件)免為假執行。嗣伊取得對相對人汪中文(下分稱其名 )部分勝訴判決確定後,持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臺北 地院以108年度司執字第65967號執行事件對上開提存款於48 0萬2,500元本息範圍內為強制執行(下稱系爭執行程序)。 臺北地院亦於民國109年6月22日核發扣押命令(下稱系爭扣 押命令),禁止相對人取回提存款(下稱系爭提存款)。詎 相對人向臺北地院聲請撤銷系爭扣押命令。惟系爭提存款尚 擔保伊因汪中文免為假執行所受之損害,相對人之聲請應無 理由等情。原法院司法事務官裁定駁回相對人之聲請,相對 人不服異議,原法院以系爭提存款並非汪中文之責任財產, 系爭扣押命令不適法為由,裁定廢棄司法事務官之裁定,抗 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二、按當事人所提供免為假執行之擔保,係備為賠償他造因免為 假執行所受損害之用,該擔保金固具有擔保功能。惟倘該擔 保金非債務人提供,法院復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 ,裁定命返還擔保金予供擔保人確定,受擔保利益人對該擔 保金即生喪失擔保利益之效果,債權人自不得執對債務人之 執行名義,聲請對該擔保金強制執行。
三、經查,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之本案訴訟,先經臺北地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912號判決命應給付1,200萬元本息,且宣告抗 告人以400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相對人以1,2



00萬元為抗告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俞玲華為避免財 產為抗告人強制執行,以為抗告人預供擔保免假執行為提存 原因,向同法院以系爭提存事件提存1,200萬元。相對人提 起上訴,經本院以105年度重上字第402號判決將一審判決關 於命汪中文給付逾480萬2,500元本息,暨命俞玲華給付部分 ,與各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抗告人復就敗訴部分全 部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436號判決駁回 上訴確定。俞玲華以一審判決假執行宣告已失其效力為由, 取回部分擔保金,尚有系爭提存款即600萬元未取回。抗告 人於本案訴訟確定後,持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在系爭執行 程序,聲請就系爭提存款發收取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臺北 地院依其聲請核發系爭扣押命令,有上開歷審判決、臺北地 院提存所107年7月6日、9月12日函、系爭扣押命令可參(系 爭執行程序卷宗第4至8、9至17、20至22、120頁),並經本 院調閱系爭執行程序卷宗、提存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可見系 爭提存款係由俞玲華所提存,本非汪中文之責任財產。四、又查,俞玲華於本案訴訟確定後,108年6月26日以存證信函 催告抗告人於21日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依民事訴訟法第10 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返還系爭提存款,由臺北地院司 法事務官以108年度司聲字第1008號裁定准予發還系爭提存 款。雖經抗告人聲明異議,同法院仍以109年度事聲字第9號 裁定駁回其異議。抗告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為本院以109 年度抗字第808號裁定駁回,又提起再抗告,亦經最高法院 以109年度台抗字第1370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確定,有各該 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見系爭執行程序卷宗第175至18 9頁)。堪認系爭提存款已不具擔保功能。
五、綜上,系爭提存款並非汪中文之責任財產,且經法院裁定應 返還俞玲華,喪失擔保功能,依上揭說明,抗告人自不得執 對汪中文之執行名義,聲請對系爭提存款強制執行。抗告人 仍執系爭提存款尚擔保其因汪中文免為假執行所受損害云云 為抗告理由,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並無理由,應予 駁回。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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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